骗取养老金1万8,判刑18个月,罚款5千元

2015年9月,周某(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不具有企业职工身份,通过中间人伪造职工档案材料,至案发已骗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金人民币18958.84元。

骗取养老金1万8,判刑18个月,罚款5千元

2017年3月3日周某被取保候审,经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诈骗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骗取养老金1万8,判刑18个月,罚款5千元

依照刑法判决:一、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周某退赔县社保局人民币18958.84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诉称:一、周某1984年至1987年在某化纤劳务,属于企业合同职工身份,其补办社保档案是正常退休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构成犯罪。

骗取养老金1万8,判刑18个月,罚款5千元

二、周某涉案数额较小,且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

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伙同他人虚构企业职工身份,骗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第一条辩护意见,经查,周某明知不符合申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虚构企业职工身份,用假职工档案材料申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骗取国家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骗取养老金1万8,判刑18个月,罚款5千元

关于第二条辩护意见,经查,周某诈骗社会养老保险金超过四千元人民币不满五万元人民币,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其没有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虽表示退赃但并未有退赃行为,其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情节,原审已经在量刑中充分考虑,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清清白白做人,周某偷鸡不到蚀把米。违法的事情不要去干。本案也折射出社保管理的不严格。比较令人费解的事,本案只提到伪造档案,并没有提到补缴养老保险,不知是如何领取养老金的 。

另一方面也显示国家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前几天本号文章《29年挖煤,733.31元的退休工资,究竟为何呢?》引起热议,网友纷纷留言表示不公,但的确还有许多人享受不到退休的保障,比如工作不缴社保,早年不是国营单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比如农民工。也是这种落差导致周某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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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周某表示退赃但尚未退赃,所以二审维持原判。罚了5000,估计还得给中间人不少好处,不仅亏大了,关键也是晚节不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更大获刑更长,在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中,骗保的时间越长,最后可能获刑的时间也会越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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