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匯」圍標賣標賺大錢?此等生意要思量……

圍標、串標,這些與日常生活看似遙遠的字眼,在動輒以千萬計算的建設工程領域卻不陌生。由於受高額利潤的驅動,不法分子採取相互串通、陪標補償、投標壟斷等手段來圍標、串標,擾亂公平競爭秩序,其結果往往伴隨著行賄受賄、豆腐渣工程、拖欠工資、打擊對手……串通投標貽害無窮,司法機關必須鮮明亮劍。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被告人劉某、舒某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組織新餘市某建設公司等5家公司對贛州市貢江左岸排水二標段項目進行圍標。其中,舒某組織了新餘市某建設公司等3家公司,劉某組織了江西某順建築公司等2家公司參與競標。最終,新餘市某建設公司以投標價人民幣1249.6萬元中標。中標後,兩被告人將該項目以8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某某,其中舒某獲利20.7萬元,劉某獲利40萬元。

2015年6月,被告人舒某、劉某、袁某某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組織新餘市某建築公司等7家公司對贛州市貢江左岸排水三標段工程項目進行圍標。最終,舒某組織的九江市某建設公司以投標價人民幣808.6萬元成功中標。中標後,三被告人以8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朱某某,其中舒某獲利12.9萬元,劉某獲利35萬元,袁某某獲利10萬元。

同時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偽造了四川某市招投標辦公室備案專用章的印章,並用該枚偽造的印章在篡改了內容的某施工合同上蓋章,偽造了劉某所擔任贛州辦事處負責人的江西某公司的業績,後參與了贛州市客家大道西延工程(地面段)施工的投標,騙取了招標單位的信任併成功中標。

案件辦理

2017年7、8月間,劉某、舒某、袁某某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認為,三被告人共同預謀、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涉嫌串通投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劉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應當數罪併罰。另外,三被告人均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2018年9月13日,章貢區檢察院依法將該案向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檢察官說法

近年來,串通投標犯罪手段花樣翻新、變化多端。為應對形形色色的犯罪手段,最高法、最高檢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對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為打擊串通投標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編織起了嚴密的法網。海闊憑魚躍,市場經濟鼓勵公平競爭,任何偽造競爭主體、串通投標價格、操控招投標的行為,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