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勞動合同法

大綱要求:分析勞動合同制度中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第三條)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第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勞動合同的內容(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s、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者的權利(第三十二、三十八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歸納起來,勞動者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2、勞動合同解除權;

3、獲得經濟補償權。

用人單位的權利

1、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權利(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依法約定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的權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義務(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條)

在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根據地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情形均涉及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權利保護: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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