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误区——抢种抢建真的能提高补偿吗?

拆迁误区——抢种抢建真的能提高补偿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不少地方面临土地征收征用。由于征地所涉补偿款金额巨大,个别群众滋生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想法,想趁着补偿费到位之前通过抢种抢建来创收一下。

早年,个别抢建抢种的“成功”案例让周围群众纷纷效仿,这就迫使部分村民加快了抢种、抢建的速度,有的村民甚至是举债进行抢种、抢建。村委人员也曾对部分村民的违法抢种、抢建行为进行了劝阻,但是收效很小。这种抢建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抢种、抢建真的值嘛?今天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微信公众号:北京史西宁律师)给大家做一分析。

抢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抢建的房屋不仅不会补偿,反而会被认定为违建,认定为违建的房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同时违建的拆除应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经过法定期限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强制拆除的执行费用也是由当事人提供,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抢建的房屋,没过一段时间,就要自行拆除,不拆除的话,经过法定期限,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还得给付执行费,你说值不值?

抢种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总有人能透过法条看到商机,青苗的补偿费用归实际投入者,况且青苗补不似房屋补偿受房屋占地的限制。市场上的树苗价格远低于征收价格,因此许多农民将就想把市场上的树苗按在田里摇身一变就可以身价翻翻,可是真的能如愿嘛?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九条规定,即“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抢建、抢种都是没有补偿的,请大多数当事人切莫抢建、抢种,抢建、抢种行为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抢建、抢种的果实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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