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古人说:“匹夫一怒,血溅五步”。真是壮哉斯言!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昆山,就出现了一位这样的“匹夫”。他这一怒,就是血溅五步。

话说这一晚,“匹夫”他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规规矩矩等着红灯变绿。不曾想,旁边机动车道上有一辆宝马车想要别过来,但车头顶着电动车的屁股过不去。机动车跑到非机动车道上来占道,本来已经是很过分了。骑车人不想惹事,他想息事宁人,可人家偏偏不想放过他。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眼见着宝马车下了一个男子,骂骂咧咧地过来,同来的还有一位黑衣女人。好汉不吃眼前亏,骑车人任由那女人把自己的电动瓶车推上人行道,但是那理论的男子还不依不挠。

本来大家有理讲理,谁知宝马车冲下来了小个子。此人绣着文身,像一个小旋风一样冲了过来,对着骑车人又打又踢。骑车人被他打得连连后退,结果文身汉仍不解气,又见他一阵风似地冲回车上,取下一柄长刀,再像一阵风地冲回来,这下对着骑车人是又砍又劈。

眼见情势危急,骑车人的性命危在旦夕。突然,砍人的文身汉手一个没有拿稳,长刀掉到地上,被骑车人眼疾手快地抢到了手中。

兔子急了还会咬人,更何况堂堂七尺男儿身。骑车人奋起全身之力,朝文身汉砍杀过去,文身汉自然是躺在了路上,最后魂归西天。事后得知,这个文身汉姓刘,外号“龙哥”,在昆山江湖中可是响当当的人物。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此视频一出,在网络上赢得吃瓜群众一片叫好。如今好人被坏人欺负不少见,好不容易出现这么一出荡气回肠的“反击大片”,网民自然是纷纷给骑车人点赞。

然而,据警方最新通报,这位姓于的骑车人虽然也受伤了,但还是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而且当地的检察院也提前介入该案。

许多人说,这骑电动车的于某是位“义士”,是在帮警方扫黑除恶,但是对于他杀死了这个“龙哥”的举动,大家还是不无担心,生怕他要吃上牢饭。更有甚者,已经有一些看客与律师给他定下了罪名。

有看客说:于某防卫过当。

有律师也说了,这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我去!这骑车人于某的行为怎么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呢?难道一定要让坏人把好人砍死砍残了,才能反击,才能算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某些看客和一些律师得出于某“防卫过当”的结论就是依据该条的第二款。

可是要一个正处于极度危险里的人能够准确地判断什么时候可以反击,什么时候要及时收手,这现实吗?

在冲突中,“龙哥”用刀将骑车人于某砍伤,此种行径早已构成犯罪。骑车人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奋起反击,如此不算正当防卫,怎样才算?

可别忘了,除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外,还有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权”的存在。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当时情形下,于某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其行为依法有据。

还有人认为于某防卫过当,主要是看他追着“龙哥”砍,这其实是所谓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试问:你怎么知道,“龙哥”他跑回车边不是去再寻凶器?在自己的生命威胁没有解除之前,让于某停止自救,纯属扯淡。只要龙哥还有行动报复能力,危险就并未真正消除,老实人便还可能遭致更凶狠的报复。

根据可期待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常识,于某当时的行为符合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不为过分。法律不应对防卫人过于苛刻,否则,正当防卫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曾记否,当年的“邓玉娇故意伤害案”已经让司法机关重新检讨了该如何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司法政策。希望莫要让“防卫过当”的论调,捆住了善良人们自救的手脚,毕竟不是每一个人在面临坏人侵害时都能够等到警察的及时救援的!

给好人松绑,就是给坏人带上紧箍咒,我们时刻都要谨记这一点。​​​​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8月27日夜,江苏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与电动车主冲突过程中,刀被电动车车主拿走,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时间视频从知情人处获悉,被砍男子已死亡。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双方发生争执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男子再次折回车中,手持刀具再次出现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电动车车主反夺刀具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电动车车主持刀追赶男子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最后男子被砍伤浑身是血的倒在草丛中

据昆山公安微警务:27日晚,刘某某与于某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解析昆山反杀案:其实该案件的争议与法律公正性并不矛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