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購代理機構常規服務範圍
1、擬訂採購方案;
2、編制採購文件;
3、發佈採購公告或採購邀請書,或根據項目需要組織資格預審;
4、發售採購文件;
5、組織供應商踏勘現場;
6、對採購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
7、組建談判小組或評審小組;
8、接收響應文件和保證金;
9、開啟響應文件;
10、組織談判或評審;
11、公示候選成交供應商,協助確定成交供應商;
12、發出成交通知書;
13、發佈成交公告或發出成交結果通知書;
14、協助處理異議;
15、協助簽訂合同;
16、退還保證金;
17、編制採購代理服務報告;
18、收集及移交採購資料。
二、增值服務內容
採購諮詢、工程量清單編制和造價諮詢、外貿代理、合同管理、項目驗收、協助處理合同爭議和索賠、框架協議下實施採購及其他服務等。
增值服務未經專門約定不包括在委託代理合同範圍內。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增值服務的,採購人應針對增值服務內容向採購代理機構額外支付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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