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抽梯事件中被忽視的最大責任方》文章補充及相關說明

之前寫了一篇《鄭州抽梯事件中被忽視的最大責任方》,沒想到引起的爭議如此之多。因此,就上篇文章做些補充說明及解答。

《鄭州抽梯事件中被忽視的最大責任方》文章補充及相關說明

那篇文章主要觀點就是這起事件最大責任方是誰?鄭州抽梯事件責任方有4個,違規安裝廣告牌的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鄭州航港區城管執法人員、湘鑫圖文廣告店老闆劉某、歐某,給這4方按照責任大小排序應該是這樣的: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鄭州航港區城管執法人員>歐某>劉某。

這起事件的源頭是鑫港校車服務有限公司,不辦安裝戶外廣告牌相關手續才引起的,他才是最大責任方。城管執法態度和方式有問題,但要求拆除違規廣告牌沒有什麼好異議。關於城管執法主要就是抽梯子,問題在於抽掉梯子後歐某依然有其他方式可以下來,並不是像某些所謂的律師說的是囚禁,所以抽梯子絕對夠不上犯規,只不過城管局的賠償應該由抽梯者承擔而不僅僅是免職就罷了。歐某自身的責任在於,不聽勸告堅持要用安全繩下來。老闆劉某是最冤的,雖然刑拘因歐某家人的諒解書而取消,但依然要面臨43萬元的鉅額賠款,本來這些該是鑫港負責的。真心希望劉某可以找公安局及鑫港打官司!

舉個例子,有個工廠要裝個車棚,沒辦相關手續,就找安裝公司的電工等人來安裝,然後城管看到了要求馬上拆除,城管態度惡劣拿走了上車棚的梯子,然後有電工不聽勸告直接從車棚跳下來摔死了。事件處理結果是:城管免職、安裝公司老闆被刑拘及賠償、工廠僅賠償10萬塊錢。這個例子的處理結果跟抽梯事件是不是一樣,也不合理吧。處理結果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安裝公司老闆不該被刑拘,該被刑拘的是工廠負責人,賠償也應該主要由工廠來付,這樣的處理結果才是合理的。回到鄭州抽梯事件,與我舉的例子類似,該被刑拘的是鑫港校車公司負責人而不是劉某;城管有錯但沒到違法範疇,抽梯子也要承擔賠償而不僅僅免職。

接下來是回答網友們提出的質疑。

1、在樓頂被困,消防是否會管,是否會及時?消防不是隻管防火麼?

消防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樓頂被困,他們當然會管,不僅僅只是防火。消防警察是由人民武警部隊和公安部雙重領導的現役部隊組成,所以人員素質非常高,他們接警的響應速度比你們想象中還要快。

2、小編是在混淆視聽,給執法人員洗白。

網友們評論要比我所寫的要激烈的多,很多都在問候小編父母,這裡就不復述了。我重申,我是個有責任的自媒體作者,現在有很多自媒體作者為了點流量喜歡煽風點火,但我不是他們中的一員。執法人員在這件事情中,執法沒有任何問題,而是執法態度和方式有問題。對於抽梯子的城管,不光免職就夠了,也必須負擔一定的民事賠償,但抽梯子絕不是犯罪。

3、文中事件牽扯人員跟事實有所出入

上篇文章描述事件牽扯人員時,確實有跟事實出入的地方。圖文店是老闆劉某及他媳婦歐某兩人一起開的,去買砂輪片的是老闆娘歐某,劉某一直都在事件現場。

我的話說完了,大家還有其他想法的歡迎留言。希望在我這裡留言的是能一起思考、一起進步的睿智者,而不是滿嘴髒話跑火車的無理取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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