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院与多部门联合出台《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机制》

近日,天水市院与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对合力保障贫困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机制》规定,人社部门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涉嫌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重大复杂的此类案件,经批准可将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应指定专人办理此类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应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简化诉讼程序,积极运用调解手段来化解纠纷,并优先执行、优先发款、优先赔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人社部门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检察机关接到人社部门移送的立案监督建议,经审查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社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

《工作机制》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侵害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贫困农民工,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工的应当优先办理。人社部门在办理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应保障被拖欠的贫困农民工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工工资报酬优先、及时、足额支付;符合法定补偿赔偿条件的,依法获得补偿赔偿。

《工作机制》要求,人社部门在办理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将办理的行政案件的数据进行汇总并通报。相关单位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当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问题及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相互咨询,并在5日内答复。要求确定具体联络员,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天水市院与多部门联合出台《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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