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將進一步明確!玩這些「套路」終會自食其果

新華網北京9月20日電(記者 盧俊宇)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明確提出

:“要儘快出臺關於防範懲治虛假訴訟的司法解釋,推動當事人誠信訴訟”,這對於落實民事訴訟法關於誠信訴訟的要求意義重大。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利用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簡單點說:是指為了騙取法院的裁判文書,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誠信缺失、惡意訴訟、虛假訴訟和濫用訴權等不誠信行為時有發生,不僅擾亂了審判秩序,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審判的公正高效,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及公信力。

另外,因為很多人不清楚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以及嚴重的後果,而去“飛蛾撲火”,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哪些“套路”屬於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會接受什麼樣的法律制裁?讓我們用一些案例來告訴你。

套路一:假借條逃避執行

虛假訴訟將進一步明確!玩這些“套路”終會自食其果

趙某某因生意失敗,債臺高築,被債權人起訴至法院,後法院依法進入執行程序,欲將其名下的一棟寫字樓拍賣,將所得拍賣款分配給債權人。眼見房產將被拍賣,為了少還債務,趙某某想到自己侄女錢某某在2014年曾向自己轉賬140萬元,便於2016年10月,夥同錢某某一起偽造了一張虛假的借條,虛構了趙某某向錢某某借款140萬元的債務借條,後由錢某某憑此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去秀嶼區人民法院起訴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了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

秀嶼區檢察院審查發現錢某某並沒有借款140萬元給趙某某的經濟能力,在鐵證面前,錢某某承認了其與趙某某聯手虛假訴訟的事實。秀嶼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錢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瞭解,民間借貸領域是發生虛假訴訟的“重災區”,民間借貸造假案件的特點明顯。首先,訴訟雙方當事人關係特殊、配合默契,一般為親屬、朋友;其次,一般以調解方式結案;再次,事前串供,關於案件事實口徑一致,查處較難。

套路二:假離婚為謀錢財

虛假訴訟將進一步明確!玩這些“套路”終會自食其果

因做生意虧損,對外欠了債務,任華和王燕夫妻二人協議辦理假離婚,約定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債務男方償還。為確保感情關係,雙方又簽了一份《夫妻協議》,約定“家產屬雙方共同所有,若反悔則歸對方”“不能以離婚的幌子做出違背夫妻之間的道德(的事)”“等債務過後再復婚”……

然而,復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卻拒絕了。

沒了房子、車子,還失去了妻子,任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夫妻協議的約定判令財產歸男方所有。近日,廣元利州區法院作出判決,雙方離婚有效,房子車子均歸女方所有,離婚協議中對車輛未進行分割,女方支付4.5萬元財產分割費。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近年來,離婚案件中的虛假訴訟即假離婚現象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居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如果離婚案件的虛假訴訟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響和損失。

套路三:虛構商品房買賣騙取銀行貸款

某公司開發了一處房地產項目,因銷售不理想導致資金回籠困難。為了緩解燃眉之急,該公司急需銀行貸款,可房子賣不出去就不好抵押。於是,公司找人想出“高招”,先以趙某等459人的名義,簽訂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把房屋登記在趙某等“買房人”名下,然後以此為抵押辦理了登記手續,順利地從銀行獲取了貸款。

3年後,該公司渡過難關,順利還清了貸款。此時,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沒賣出手的房子,但難題卻擺在眼前—必須註銷掉趙某等459人名下虛假登記的房產。於是,公司老闆楊某找到了律師李某、賈某等人。2010年3月,李某、賈某所在律師事務所接受趙某等“買房人”委託,代理他們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註銷房產登記,該公司為此支付代理費200萬元。

經調解,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調解書,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成立,由該公司單方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註銷手續。通過虛假訴訟,459套房回到傑利公司手中。然而,貪婪的傑利公司又去稅務部門申請退回此前繳納的400多萬契稅,這引起了稅務部門的警覺。隨後,檢察機關介入,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套路四:偽造勞動合同套取凍結資金

虛假訴訟將進一步明確!玩這些“套路”終會自食其果

2016年3月,被告人宋某與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議通過虛構債務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企圖從法院凍結的拆遷款項中套取部分資金,後偽造工資表、勞動合同、欠條,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相關材料上簽字,並持上述虛假材料以欠工資名義向泗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宋某某、趙某某等人均保證提供的證據真實,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後被告人宋某某、趙某某、周某某等8人分別與被告人宋某達成調解,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八被告人遂持生效《民事調解書》向泗陽法院申請執行,企圖參與分配被告人宋某所有的已被法院凍結的拆遷款,被法院執行局識破遂案發。

泗陽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九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構成虛假訴訟罪。泗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趙某某等人犯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某、傅某某等7人拘役五個月到二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刑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法律意識淡薄的違法者最終還得為自己的虛假訴訟行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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