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方案的這些梗,你不可不知!

股權激勵方案的這些梗,你不可不知!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的股東給予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一定的公司股權,以激發職業經理人的創造力,更好的為公司服務。股權激勵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激勵員工的創造性,留住核心員工的,提高員工福利的重要手段。一個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能夠激勵員工,打造公司的核心團隊,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因此,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對於公司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公司和股權激勵方知道和了解股權激勵的要點,就顯得十分有必要。

一、股權激勵的三種形式

股權激勵(為除上市公司用股票外,一律用股權代稱)的形式多樣,大體可分為三類:

(1)直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讓激勵對象成為公司股東,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達到一定條件後,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

(2)間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設定持股平臺,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權,激勵對象達到一定條件後,通過持股平臺享受公司的收益。

(3)給予激勵對象的股權增值收益;激勵對象並未持有公司的股權,公司和激勵對象簽署協議,激勵對象達到一定條件後,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將股權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勵對象。

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結合公司股東的偏好,可以選擇不同的激勵方式。在企業創始之初,企業規模小,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可採取第一種方式。隨著企業發展規模的增大,通常會搭建持股平臺,通過間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方式開展股權激勵。當然,有的企業所屬行業屬於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的行業,或者在資本市場影響力較大,搭建持股平臺需要履行一系列審批手續,或者公司股東不願意稀釋股權,就可以採用給予激勵對象的股權增值收益的方式,開展股權激勵。

因此,採用何種方式的股權激勵,要結合企業的發展階段、發展規模,以及股東的偏好,來進行確定,甚至在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採取不同的激勵方式,而非一味的採用某種方式進行股權激勵。

二、持股平臺的搭建和公司的資本市場規劃

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較為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為——間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方式。通過搭建持股平臺,為公司員工提供激勵。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規定:

“問: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範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中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持股平臺包括以下類型:

(1)公司法人;

(2)合夥企業;

(3)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

2、公司法人、合夥企業類的持股平臺參與定向發行,將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臺不能參與定向發行,可能面臨股權被稀釋的風險。

這時對於企業來講,在選擇何種持股平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這時仍舊要選擇和自己發展階段相符的持股平臺。對於持股平臺的選擇,要和公司資本市場的佈局節奏相符。在企業處於不同的資本市場佈局階段,要選擇不同的持股平臺。

公司創立至前資本市場階段: 合夥企業、法人

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階段:合夥企業、法人

新三板掛牌階段:合夥企業、法人、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或者不搭建持股平臺

證券交易所掛牌階段: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或者不搭建持股平臺

對於企業來講,搭建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需要的成本比較高,並且程序繁瑣複雜,特別是私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要求較高,大部分的激勵對象難以達到。因此,實務操作中,大部分公司都選定法人或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財力和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會選擇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

對於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或者有在新三板掛牌計劃的企業,如果設置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存在一定的難度,或者認定設置程序比較繁瑣,可以考慮搭建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考慮到在定增的過程中涉及到股權被稀釋風險,可以有公司大股東參與定向發行,然後將獲取的股份轉讓給持股平臺,以對沖激勵對象股權被稀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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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容

股權激勵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

2、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3、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4、激勵股份來源、數量和價格;

5、持股平臺的搭建;

6、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鎖安排;

7、股權激勵對象獲授股權條件;

8、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9、公司、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0、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11、其他內容。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原則及管理機構

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基本沒有太多的差異。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1、穩定公司核心團隊;

2、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3、完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確保公司持續、平穩、快速發展。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則

1、自願原則;

2、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3、合法合規原則;

4、激勵與制約相結合原則;

5、收益和貢獻對等原則。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執行具體方案,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方為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執行股權激勵方案;董事會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報請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扮演者比較重要的角色,在進行股權激勵時,各自要履行下列職責:

1、監事會的職責

(1)監事會對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

(2)變更股權激勵方案的,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3)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4)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2、獨立董事的職責

(1)獨立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2)獨立董事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

(3)變更股權激勵方案的,獨立董事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4)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5)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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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對象,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對象的範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確定的清單

對於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出有法律規定的清單外,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確定一些負面清單:

(1)違反公司同業競爭條款,違反公司保密條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2)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情形。

(二)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對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於預留股權有明確的限制性條件。《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 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 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六、激勵股份來源、數量和價格

(一)非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數量和價格

對於非上市公司激勵股份來源可以來自公司大股東的轉讓、公司定向增資發行;股份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中間涉及稅收問題外,法律沒有過多的限制性規定。

(二)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數量和價格

對於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數量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激勵對象累計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的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對於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是,授予價格要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進行確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上市公司採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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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股平臺的搭建

對於部分上市公司來講,用證監會認可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外,實踐中常見的持股平臺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公司的控股股東擔任,股權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名稱:某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對本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管理、投資諮詢、項目投資(不得經營金融、證券、期貨、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屬於特定目的的股東,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及授予和解鎖安排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和限售期

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通常為:激勵股權或股份的“鎖定期+解鎖期限”。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10 年。

激勵股權的限售期,又稱鎖定期,為激勵對象獲取股權後被禁止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的期間。對於非上市公司,鎖定期沒有明確的限制。激勵對象所持股份的解鎖可以分期解鎖,也可以一次性解鎖,建議分期解鎖。

對於上市公司,鎖定期或限售期至少為1年,鎖定期過後,股票可以分期進行解鎖,每期解鎖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年,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二)股權的授予條件和解鎖條件

1、股權的授予條件

股權計劃經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後,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激勵對象獲得公司股權。對於上市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才應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未發生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的解鎖條件

對於非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解鎖條件,主要為一定的業績指標。對於上市公司,只有激勵兌現在符合授予條件,並且完成個人和公司層面的業績指標後,才能進行解鎖。特別是,對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相關指標應當客觀公開、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歷史業績或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公司業績指標對照依據,公司選取的業績指標可以包括淨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紅等能夠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的綜合性指標,以及淨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能夠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成長性指標。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照公司不少於3家。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由上市公司自行確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同時披露所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股權激勵方案的這些梗,你不可不知!

九、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生效程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對於非上市公司,公司的執行董事、董事會擬定出股權激勵計劃,審議通過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報請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股權激勵計劃生效。

2、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1)公司的薪酬考核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方案後,報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落實工作。

(2)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3)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4)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二)股權的授予程序

1、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授予程序

公司股東會通過股權激勵方案後,公司和股權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激勵對象繳納股權認購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上市公司的股權授予程序

(1)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預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並審議批准;

同時獨立董事及監事會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2)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3)公司和股權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

(4)公司應當在60日內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公告、登記(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5)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後應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三)股權的解除限售、回購程序

1、非上市公司股權解除限售和回購程序

限售期到後,激勵對象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股權轉讓,公司按照《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的規定的價格,受讓股權。限售期未到,激勵對象股權需要回購的,向公司提出申請,按照《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

如果是通過持股平臺(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權解除限售和回購程序為:

(1)如果發生約定的需要回購的情形,持股平臺普通合夥人向激勵對象發出回購通知,激勵對象按照回購通知履行手續;

(2)激勵對象所持股份達到解鎖條件後,欲轉讓其股份的,應向持股平臺普通合夥人提出申請,並明確轉讓的公司股票的數量和價格及對應的持股平臺財產份額等,普通合夥人收到申請後,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回覆,普通合夥人同意轉讓的,同等條件下,普通合夥人優先受讓。

2、上市公司的股權解除限售程序

(1)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

(2)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4)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5)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並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提出並審議通過新的股權激勵計劃;

2、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變更後股權激勵計劃。

十、公司、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明確執行董事、董事會的解釋和執行權;

(2)公司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等;

(3)代扣激勵對象稅款;

(4)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5)對於存在過錯的激勵對象,要求其轉讓激勵股權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

(1)知情權,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2)限售期過後,轉讓激勵股權的權利;

(3)作為股東的收益分配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激勵對象的義務

(1)遵守公司制度;

(2)遵守關於限售期的規定;

(3)支付股權對價款;

(4)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5)不得隨意處置激勵股權;

(6)依法納稅;

(7)遵守勞動合同;

(8)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9)遵守公司的決議;

(10)競業禁止;

(11)保守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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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公司發生異動,可以選擇繼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變更股權激勵計劃或者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常見的發生異動情形如下: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併、分立的情形;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5、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7、中國證監會、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二)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激勵對象發生異動,可以選擇繼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回購其被授予的股權。激勵對象常見的發生異動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1、職務變更

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內任職的,被授予的股權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2、離職

激勵對象在與任職單位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情況下自己主動申請辭職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處於鎖定期的股權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激勵對象已獲授並且已過鎖定期的,激勵對象應在1個月內完成變現。

3、解僱

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被解僱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處於鎖定期的股權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激勵對象已獲授並且已過鎖定期的,激勵對象應在1個月內完成變現。

4、喪失勞動能力

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所獲授的公司股份不作變更,仍可按規定解鎖,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鎖條件;

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司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尚未解鎖的股權;已經解鎖的部分,激勵對象應在1個月之內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約定完成變現;給任職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同時向任職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5、死亡

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其所獲授的公司股份不作變更,持有股權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持有,處於解鎖期限的,仍可按規定解鎖,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已獲授並且已過鎖定期的,激勵對象繼承人應在1個月內完成變現。

激勵對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由公司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尚未解鎖的股權;已經解鎖的部分,激勵對象應在1個月之內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約定完成變現。

6、退休

激勵對象因達到國家和任職單位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而離職的,其所獲授的公司股權不作變更,仍可按規定解鎖。或者,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股權,由公司回購。

7、其他

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執行董事認定,並確定具體的處理方式。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目前對於爭議條款的設置,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任何因激勵計劃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後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某某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並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2、因激勵計劃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公司和激勵對象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公司和激勵對象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3、因激勵計劃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公司和激勵對象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公司和激勵對象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第17條規定:“當事人以不屬於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在撰寫爭議解決方案時,第二種方式最不可取。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股權激勵計劃因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具體的程序為:

1、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審議終止股權激勵方案終止的議案;

2、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終止股權激勵方案;

3、律所就公司終止實施激勵是否符合本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終止股權激勵方案時,公司應當回購處於鎖定期的股權,需要向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股權激勵方案的這些梗,你不可不知!

十二、激勵股權的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勵股權的回購,針對不同的情形,回購激勵股權的價格,會有所不同。股權回購的價格存在以下定價方法:

1、按照原始轉讓價格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公司股權;

2、按照市場公允價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公司股權;

3、按照股份對應的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回購價格;

4、按照“原始轉讓價格+一定的利率”回購持有的股權; 對於上市公司,相關部門規章規定,激勵對象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十三、股權激勵計劃和持股平臺的法律文件掛鉤

如果股權激勵計劃是通過設定持股平臺實現的,設定持股平臺需要起草一些的法律文件,股權激勵計劃的一些內容,要和持股平臺的法律文件掛鉤。這裡以有限合夥持股平臺為例進行分析,股權激勵計劃和有限合夥協議,需要掛鉤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股權數量和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2、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股權激勵的回購掛鉤;

3、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

4、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股權激勵方案的期限;

5、股權鎖定和解鎖安排和合夥協議的財產份額的轉讓掛鉤;

6、股權收益分配和合夥協議收益的分配條件掛鉤;

7、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股權激勵方案中的權利義務掛鉤;

8、合夥人的入夥或退夥與激勵方案中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情形掛鉤;

9、爭議解決條款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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