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叫了個雞」敗訴說起丨每一個走心判決,都是法官們責任與擔當的最好詮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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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小夥見義勇為扶老人反被訛

真相大白後起訴老人的新聞

引起廣泛關注

9月14日

這個案子終於在

金華市婺城區法院的調解下有了結果

摔倒路人曹先生的兒子向滕先生道歉

滕先生將登報道歉所需款項5000元

捐給金華市紅十字會

助人者的清白和背後的尊嚴

得到了司法的明確確認

法律是我們最有力的保護神

法院的判決

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強力示範!

今天,讓我們繼續來

品讀法官們的走心判決~

從“叫了個雞”敗訴說起丨每一個走心判決,都是法官們責任與擔當的最好詮釋(下)

情急下砍傷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人

法院說,屬正當防衛!

天台縣法院

在天台法院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夫婦因想在被告人鄭某娟房前的菜地上建房,但未獲有關部門審批,認為是被告人阻止所致,於是將其患嚴重疾病處於癱瘓狀態的母親背進被告人鄭某娟家中後離開,以此要挾鄭某娟同意其建房,爾後被告人鄭某娟報警並將癱瘓的老人搬至屋外。

當受害人夫婦某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後,又趕至被告人家門口,欲再次將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在爭吵中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持刀砍傷受害人夫婦。

天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而採取的制止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後果,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人鄭某娟不負刑事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受害人提出上訴、天台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台州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從“叫了個雞”敗訴說起丨每一個走心判決,都是法官們責任與擔當的最好詮釋(下)

典型意義

本案受害人為解決建房糾紛,將自己重病癱瘓的母親作為要挾工具,該行為既有違倫理道德,更是與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理應受到譴責。刑事裁判文書除了對事實作出認定和定性量刑外,還應傳遞正確價值觀、弘揚正能量。所以,法院在評判時,首先就應該旗幟鮮明地表明價值立場和態度,為那些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做好警示。並且,本案也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有益嘗試,突顯了審判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實現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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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酒後打架遭解僱

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並非沒有邊界

寧波市鎮海區法院

在鎮海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某公司員工阿亮(化名)在上夜班前喝了三瓶啤酒,上班後,因工作事宜與同事發生口角併產生肢體衝突,阿亮與同事均不同程度受傷。該公司認為阿亮在臨近上班時間喝酒,又借酒勁在工作中與人打架鬥毆,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了與阿亮的勞動合同。

之後,阿亮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賠償金。仲裁裁決作出後,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鎮海法院經審理認為:阿亮對打架事件的起因負有較大的責任。勤勉負責、遵章守紀是基本的職業道德,原告考慮到打架雙方的過錯和對事件的態度作出處理,系企業行使其經營自主權的範疇,並不能因此認定原告解除被告勞動合同違法。

後該案上訴至寧波中院,寧波中院最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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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企業和員工是利益共同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誠實守信、共謀發展,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石。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成為主流呼聲的當代,應當兼顧企業利益。對勞動者的保護並非沒有邊界,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制定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並公平公正地執行,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而單位的員工也有義務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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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有生命、寄託人類感情

不同於一般財務

寧波市海曙區法院

在海曙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王某駕駛車輛碾壓陳某名下的有證寵物狗致傷,事故經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後,陳某為寵物狗治療化費23800元,並據此要求賠償。此前,王某已支付了陳某寵物犬治療費1000元,其駕駛的車輛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對寵物狗治療費用存在爭議,於是陳某將王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海曙法院經審理認為,寵物狗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其伴隨主人生活,與主人間有密切的情感聯繫,賠償標準應採用恢復原狀原則,為治療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屬於賠償範圍。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受害方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受害方一方有過錯的,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鑑於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故由王某對陳某因本起事故遭受損害後果(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承擔70%的賠償責任;於是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支付陳某2000元;餘款21800元,由王某承擔70%,計15260元;王某已支付了陳某1000元,可以抵扣,故王某實際尚應支付陳某14260元。

宣判後,該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寧波中院,被駁回。

從“叫了個雞”敗訴說起丨每一個走心判決,都是法官們責任與擔當的最好詮釋(下)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把寵物狗作為有生命、寄託人類感情的動物,認為寵物損害對主人來說並不簡單等同於財產受損,在賠償時應與一般物的賠償相區別,體現了對動物生命的尊重和憐憫,不失為有益探索。從深層次看,對狗的賠償標準或保護標準,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衝突——認可寵物狗與主人間具有特殊的情感聯繫而採用更高的損害賠償標準,意味著對侵權人客以更重的賠償責任。在動物的法律地位存在爭議、相關法律規定缺位的情況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無疑是值得研究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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