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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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和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县城规划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和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县城规划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7日24时、自2019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2月20日24时止县城城北片区、城南片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县城规划区以外需要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各辖区镇(乡)人民政府划定。本县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应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三、本通告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交通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构成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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