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發佈了一起幼童被性侵案件,令人關注的是這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作案人竟是熟人……
被告人吳某某是通州區某村村民,其有多次犯罪前科。2016年,宋某某(女,8歲)的父母委託吳某某在宋某某上學時對其進行接送。一天下午,被告人吳某某在某樹林處,在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內對宋某某進行猥褻。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某村路旁,在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內,採用上述同樣的手段對宋某某進行猥褻。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鑑於被告人吳某某在審理過程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曾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本案是一起熟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為同村村民,被害人的父母與被告人熟識,故出於信任讓被告人接送宋某某上學,導致本案的發生。
通州法院數據顯示,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中,性侵案件佔比66.7%。而另一組數據更是觸目驚心,未成年人受侵害全部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身份關係的佔比58.2%,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受侵害,六成系熟人作案。
多數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均存在一定的身份關係。全部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系陌生人的,佔比41.8%。
同事關係:佔比12.7%
同學關係:佔比7.3%
師生關係:佔比7.3%
鄰居關係:佔比7.3%
父母子女:佔比5.5%
其他親屬關係:佔比3.6%
同一小區:佔比1.8%
學徒關係:佔比1.8%
朋友關係:佔比1.8%
戀人關係:佔比1.8%
兒童性侵,這是一個沉重的話題。
山河靜好,物質充沛,生活處處充滿陽光。
但是,我們不會想到,在陽光照不到的地方,有多少罪惡在潛生滋長。
“人之初,性本善”,請保留自己的善意,也請愛護好身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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