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作「僞證」?果斷被刑拘!

我們依法對你進行詢問調查

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

不得隱瞞、歪曲、誇大或縮小事實

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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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安民警作詢問調查時常用的開場白

僅僅是“臺詞”?

不,這可不僅僅是一句“臺詞”

而且絕對不是空話

安定一趙姓男子

竟然在安定警察蜀黍依法詢問調查過程中

說了謊???

近日,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刑偵大隊破獲首例作偽證案,刑事拘留作偽證男子一名。

案情回顧

2016年2月2日,定西市安定區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在安定區西巖山頂被人毆打致傷。

接警後,辦案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調查中,受害人陳述事發時被多人毆打多次致輕傷二級,但作為目擊證人的趙某某卻堅決認定受害人只受到一人毆打,因事發地點在安定區西巖山頂,無監控視頻,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2018年初,辦案民警對整個案件重新梳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目擊證人進行二次取證,在二次詢問調查過程中,辦案民警發現該案中證人證言有諸多蹊蹺,目擊證人趙某某所提供的證言明顯不符合案件邏輯。民警遂對證人趙某某再次詢問,趙某某交代了受到犯罪嫌疑人唆使作偽證的事實。

離奇!作“偽證”?果斷被刑拘!

案件查明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作偽證的趙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作“偽證”是否會承擔法律後果?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05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言”以誠為尺,“行”以法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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