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上撿手機占爲己有竟涉嫌盜竊?警方提醒:撿到錢物勿貪「便宜」,小心攤上大事

最近,葉女士丟失了一部價值9000元左右的蘋果手機,她懷疑手機被人撿走不肯歸還,便報警求助。通過警方的努力,最終追回手機,而撿手機的女子彭某則攤上了大事。

彭某和溫某是外地人,在安吉打工,租住在一起。日前的一天晚上11點多鐘,她們在KTV唱完歌后,打了一輛出租車去吃夜宵,下車時,坐在後排的彭某發現後座上有一部手機,便悶聲不響地拿走了。

沒過多久,彭某撿來的手機響了,但她沒接聽,並按了靜音。同伴溫某得知彭某在出租車上撿到了手機,勸其將手機還給失主,但彭某並未採納。後來,該手機多次有電話打進來,彭某嫌煩便將手機裡的卡取出,並關機。

這邊丟失手機的葉女士焦急不安,見電話打不通,便報警求助了。葉女士通過回憶,懷疑手機遺失在出租車上。但經過聯繫,出租車司機表示並未看到遺失的手機,在葉女士下車之後,出租車又做了幾單生意,估計葉女士的手機被乘客順手牽羊了。通過偵查,最後,警方確定撿手機的人系彭某,很快找到她,並追回了手機。

如果彭某將發現手機的事情告知出租車司機,或者將手機交給公安機關,啥事都沒有;如果聽取老鄉溫某的勸告,主動將手機還給失主,也不會有啥事。但彭某偏偏貪心,將撿到的手機佔為己有就攤上大事了。不但手機被警方追回,公安機關還以彭某涉嫌盜竊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有讀者可能會感到疑惑,在出租車上撿部手機佔為己有就涉嫌盜竊,這是不是太嚴重了?

縣公安局法制大隊相關負責人解釋,本案中,彭某在出租車上撿到手機時,主觀上明知手機是其他乘客遺落的私人財物;客觀上,被害人將手機遺落在出租車上時,無論出租車司機是否知情,在出租車相對封閉的空間內,該手機事實上已轉移給出租車司機佔有,司機基於事實上的管理,有暫時保管的權利和義務。而彭某趁出租車司機及其同伴溫某不備,悄悄將手機佔為己有的行為,既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又符合盜竊罪的客觀行為特徵,而且涉案手機案值較大,因此符合盜竊行為。

那麼,在交通工具、路上、廣場、公園等地撿到財物的情況時有發生,若不歸還都會上升到“犯盜竊罪”嗎?

該負責人再作解釋,財物遺落在有專人管理的固定空間內,比如KTV包廂、小型出租車車廂、酒店賓館客房,都不算遺忘(失)物,而是有人佔有之物。在特定時空內有人佔有的公私財物,其他人通過秘密手段竊取並佔為己有,則構成盜竊行為。“打個比方,手機掉在公共綠化帶上一時找不到,但失主一直在周邊尋找,其他人趁機悄悄撿走手機不歸還,也算盜竊行為。當然,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根據涉案價值來定。”

警方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以後在有專人管理的時空內“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請交給所在場所的管理人員進行保管或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若是佔為己有,可能也會像彭某一樣攤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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