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铐没戴好,违法者脱管后坠楼身亡……

在执行押解任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疏于防范,未按规定给被押解人员张某某戴好手铐,导致张某某伺机溜至医院楼梯护栏处翻身坠楼。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22日晚,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郭派出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抓获吸毒违法人员张某某。当晚,盐湖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

8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郝某及辅警邵某某,押送张某某与另一名吸毒违法人员苏某某去拘留所。

18时许,三人将张某某、苏某某带至医院体检,均正常,符合收押标准。

20时许,在拘留所入所检查时,张某某、苏某某均提出心脏有问题,值班医生建议带领二人去医院重新作心脏彩超检查。三人经请示所长同意后,将张某某、苏某某带至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在彩超室门口,被告人高某等三人因检查需要,给张某某、苏某某均松开一只手铐。邵某某带张某某、苏某某入彩超室检查,被告人高某和郝某在门口守候。

张某某做完检查出来后,被告人高某和郝某没给他戴好手铐,还在一旁不时交谈,张某某在脱管状态下伺机溜至楼梯护栏处翻身坠楼。张某某后因头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押解任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人员张某某在脱管状态下翻越楼梯护栏坠楼身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吸毒违法人员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对翻越护栏坠楼可能导致自身伤亡后果,应当具有预见性,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凭借着知识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故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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