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申请

什么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和《可申办的电信业务种类及相关准入要求》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申请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相关准入管理要求

1、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部电[2002]480号)要求,电信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家对互联网实施属地管理的政策,除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和中外合资企业可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外,其它内资经营者申请跨地区经营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3、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采取大区管理模式。如申请者选择大区管理模式,则必须提供大区分支机构设立承诺书,大区划分应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一致。如果不申请大区管理方式,则应在已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分支机构。

4、禁止信息服务业务栏目中有封建迷信、色情挑逗栏目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规定的“九不准”的信息内容。

5、鉴于IVR服务的经营主体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与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合作开展IVR服务的,将被认定为信息内容提供者,不需要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6、提供WAP服务的,涉及国务院292号令规定的需要前置审批服务项目,则应参照国务院29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

7、申请从事移动短信网址业务、申请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中开展移动广告或手机广告业务的,均不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服务项目。

8、从事有关流媒体业务或视频点播服务的,应先取得广电部门颁发的视听节目经营许可证。

9、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的网站域名、商标、品牌应为经营者或其股东所有,相关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批准的业务覆盖范围内。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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