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人作擔保 公職人員受牽連

好心替朋友作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消失匿跡,擔保人要承擔相應清償責任。近期,安源區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6年5月,彭某以進購貨物缺少資金為由,向萍鄉某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同時周某和劉某作為該借款的擔保人。貸款到期後,借款人彭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後被銀行起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後,彭某仍未還款,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彭某、周某、劉某送達執行文書,但被執行人彭某拒不履行義務,且長期規避執行。在財產調查階段,執行幹警發現案件擔保人周某為公職人員,有履行能力。執行幹警遂傳喚周某到庭接受調查,並告知其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法律後果以及可能採取的強制措施。周某這才驚覺自己的擔保行為可能會為自己帶來的不利後果。經執行幹警釋明後,周某表示將盡全力履行擔保義務,到時再向借款人追償。一週後,周某一次性償還了5萬元,餘款也與銀行達成了還款協議,案件成功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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