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真的能避稅嗎?

信託真的能避稅嗎?

自從家族信託這一舶來品於2012年前後在國內聲名大噪之時,“國外設立信託主要是為了避稅”這一說法逐漸流行起來。

果真如此嗎?事實上,設立家族信託的原因(即信託能夠達到的效果)是多元化的,具體可總結如下:

  • 資產安全保障
  • 後代債務隔離
  • 後代婚產隔離
  • 資產免遭凍結
  • 免除法庭認證
  • 防止後代揮霍
  • 資產傳承規劃
  • 避免繼承糾紛
  • 資產稅務籌劃
信託真的能避稅嗎?

稅務籌劃,僅僅是上述九個信託目的或功能的其中一個而已,是否應作為一個設立信託的主要目的?若考慮設立信託架構時只盯著稅務籌劃,無疑本末倒置,忽視了信託最重要的功能。回顧信託的起源,這個被譽為“與人類無限想象力相媲美的”法律工具,最初也並不是為了稅務籌劃而誕生的。

那麼,既然稅務籌劃也是信託功能之一,信託能避稅嗎?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釐清信託的稅務責任。信託的稅務責任主要取決於信託架構、信託資產的受益安排、信託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信託資產的情況等四個方面:

信託架構

不同類型的信託有可能會承擔不同的稅務責任,例如:

  • 全權酌情信託 Full Discretionary Trust
  • 保留權力酌情信託 Reserved Powers Discretionary Trust
  • 英屬維京維京群島特殊信託 VISTA Trust
  • 固定權益信託 Fixed Interest Trust
  • 私人信託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 薩摩亞有限合夥信託 Samoan LP Trust
  • 非美委託人信託 Foreign Grantor Trust

上述信託類型主要是根據信託設立人對信託架構保留的權力大小劃分的,即可設置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亦可設置為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一個信託的類型及其可撤銷性,一定程度上都可能會影響該信託的稅務責任。

例如,以滿足當前合規要求為前提,一個可撤銷的非美委託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在非美委託人在世且信託資產均為非美國資產的情況下,信託中的資產分配給美國稅務居民受益人,美國稅務居民身份的受益人須要向美國稅局申報來自非美委託人信託的所得,但無須繳稅;如果該信託設置為不可撤銷,那麼非美委託人在世期間,只有分配給非美國稅居民的受益人才可豁免美國方面的稅務責任。

信託資產的受益安排

信託架構的設計還包括具體傳承的安排,即信託使受益人受益的方式:

  • 直接分配:信託直接將信託資產贈與給受益人
  • 發放貸款:信託以向受益人提供貸款的形式使其享有信託資產
  • 代其消費:信託以直接滿足受益人消費需求的形式使其享有信託資產,例如信託直接購買一套住宅供受益人居住、信託直接購買一輛汽車供受益人使用、信託直接支付受益人的教育醫療費用等

上述不同的資產受益安排,也有可能涉及不同的稅務責任。

信託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

信託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包括:

  • 委託人(Settlor)
  • 保護人(Protector)
  • 投資經理(Investment Manager)
  • 受益人(Beneficiaries)

一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總體來說,取決於他所持有的護照、永居資格、每年在每個國家或地區的具體居住天數等多個因素。每個國家對該國的稅務居民的定義是不同的,每個人至少會有一個稅務居民身份。要按照相應國家的稅法規定,搞清楚信託架構中各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並遵照該國對其稅務居民在離岸家族信託中擔任委託人、保護人、投資經理或受益人等情形的稅務規定,若無相關規定,則稅務責任可能暫不適用。

另外,信託受託人(Trustee)的稅務居民身份也至關重要,但由於離岸信託的受託人都是位於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澤西島(Jersey)、耿西島(Guernsey)、薩摩亞(Samoa)、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等可豁免信託資產在當地稅務責任的司法管轄區,且專業的信託公司一定會對公司內部董事的稅務居民身份安排非常謹慎,所以通常不必擔心這個因素。

信託資產的情況

信託資產的情況包括:

  • 資產所在地區
  • 資產類別
  • 資產現金價值
  • 資產本身產生收入或增值的現金價值

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當地的不同類別的資產有不同的稅務規定。資產的類別包括但不僅限於金融資產、不動產、企業股權、飛機、遊艇、藝術品、知識產權等,那麼金融資產的增值、不動產的出售、企業股權的分紅、飛機和遊艇的租賃產生的收入、藝術品的出售、知識產權的授權等情形,它們分別須要承擔的稅務責任是截然不同的,若這些資產的這些情形發生在不同的國家,其稅務情況會更加複雜,而這些情形若發生在信託中,結合信託各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很可能又須要遵循另外的稅務規定。

例如,一位中國香港稅務居民,無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身份,在新加坡設立了一個不可撤銷保留權力酌情信託,通過信託全資控股的香港公司全資持有中國大陸一家房地產公司,即中國大陸的房地產公司及其名下所有物業均是這個新加坡保留權力酌情信託的資產。但是,由於房地產公司位於中國大陸,該公司產生的所有收入以及向股東香港公司的分紅,都須要遵照公司註冊地的稅務規定承擔納稅責任和義務。如果信託設立人,按照《信託契約》中的規定,行使其對信託的投資管理權力,以轉讓中國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出售中國大陸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那麼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及《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的相關規定,該信託作為非居民企業須要履行相關納稅義務。

綜上,界定一個信託的稅務責任是個異常複雜的專業問題,信託架構、信託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信託資產的情況等任何一個方面的任何因素產生的變量,都可能會影響信託的稅務責任。一個信託的稅務責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信託關係的各方釐清這個事實是該信託稅務合規的重要前提,須要信託受託人、信託財產規劃律師以及相關稅務師等多方合作,與信託使用者充分討論以及反覆確認,才可將稅務合規風險降到最低。明確了信託的客觀稅務責任,再結合信託使用者的主觀意願,在受託人、信託財產規劃律師和相關稅務師的專業協作下,以合規為前提,才能探討信託的稅務籌劃空間及具體方式。

關於信託的稅務責任,專業法律及稅務意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個信託架構,無論在搭建之前、存續期間、還是終止之前,一旦涉及到複雜且敏感的稅務問題,務必要聘請具備專業資質且富有實戰經驗的信託財產規劃律師以及相關稅務師獲取正式的書面意見,萬不可省小錢,吃大虧。

注:本文中的“信託”或“家族信託”,指英國普通法系的離岸信託。本文以學術交流為目的,不提供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見或稅務意見。

Vistra瑞致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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