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黑老大」的倒下

文_郭紅敏 孫保山

2014年9月10日,廣州荔灣警方經過近3年的縝密偵查,打掉了一個以陳志偉為首,長期稱霸一方的特大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群眾奔走相告,有人燃放鞭炮慶賀。陳志偉綽號“地主”,是荔灣“黑老大”。從1998年開始,他們利用恐嚇、毆打、綁架等暴力手段肆意橫行、作惡多端。從2007年開始,該團伙“以商養黑”“以黑護商”。該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實施了盜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賄、綁架等13項犯罪活動。

2018年2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志偉等1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判處主犯陳志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地主”及團伙稱霸15年

位於廣州市西部的荔灣區,是廣州市中心城區和廣佛都市圈的核心區,是廣州老三區之一。從1998年開始,在荔灣這個經濟重地形成了以陳志偉為組織、領導者,以陳志明、萬良芝、朱軍、鄧國權、黎永德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陳維傑、宋漢芳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在荔灣芳村一帶稱霸15年,利用恐嚇、毆打、綁架等暴力手段肆意橫行、作惡多端。

陳志偉,1961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綽號“地主”“地主偉”,他性格暴戾,手下無論男女都被他打罵過。出入都會跟著兩個隨從,有人為他拿手機,有人為他拎包;陳志明,系陳志偉弟弟,1963年8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二人均為廣州市荔灣區人;萬良芝,1962年11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住荔灣區;朱軍,1965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荔灣區人;鄧國權,1973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區人;黎永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荔灣區人;陳維傑,1977年11月7日出生,小學文化,荔灣區人。

從2007年開始,該團伙以開公司、辦企業等方式為依託,通過經營夜總會、酒店、棋牌室、網吧、遊戲機、賭博機等,企圖以合法外衣掩蓋為非作歹的勾當,通過涉“黃賭毒”違法違規經營和實施盜竊電力、高利轉貸、綁架、敲詐勒索、追收賭債等違法犯罪行為大肆聚斂錢財,達到“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目的。

據瞭解,該組織人員較多,層級關係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陳志偉對該組織事務有絕對的決定權,組織成員都必須聽從其指揮;陳志明負責組織資金管理,萬良芝負責組織經營管理,朱軍負責控制組織場所毒品,鄧國權負責網絡賭博,同案人陳峰負責管理組織打手維護場所秩序,同案人李強負責盜竊電力。

由於陳志偉等人長期在芳村地區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群眾對該團伙十分懼怕,但不敢舉報、控告。芳村某汽車養護中心員工因洗車時水槍噴到該團伙旗下經營酒家的打手身上,即被該打手持木棍毒打,打傷後亦不敢報警處理。

2013年6月21日,荔灣警方組織警力開展集中抓捕,一舉抓獲陳志偉等黑社會團伙成員23人。隨後,專案組又組織多次抓捕行動,先後在河南、西藏、浙江、江西等地抓獲該團伙其他成員39人。陳志偉於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陳志明於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萬良芝於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朱軍於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黑老大當場辱罵民警

陳志偉僱了30多個打手,為他們配備專門的麵包車,每天在各場所之間來回巡邏。一個電話,打手們就能手持半米多長、胳膊粗的木棍,開車趕到。

2003年12月底,賴輝到該團伙在荔灣芳村經營的新焦點夜總會(以下簡稱“新焦點”)與朋友一起慶祝生日時,與保安起了衝突。隨後,他被打手直接推出夜總會,在門口被十幾個人圍毆,最終被打成了植物人。十幾年來,家人為此負債累累,母親也在6年後因積勞成疾去世。陳志偉等人甚至在清遠找到賴輝的父親,並威脅說:“你怎麼和我鬥,就算你上訴到市中院也沒有用,你肯定輸定了。”

2002年,劉某經老鄉陳峰安排到新焦點俱樂部當保安,負責看場子。夜總會霓虹燈管槽裡藏匿有鐵水管和西瓜刀。公司老總或保安隊長命令他們打時,就用這些鐵水管和西瓜刀去打架。如有人鬧事,很多時候是電話請示“地主”,“地主”說打他們就打,打完由場所老總和保安隊長去處理。那時候的保安,表面上是派出所派過來的,實際上都是“地主”的打手。打架時保安脫掉制服,打完後再穿上。被打的人如果報警就說是客人與客人打架,最多給客人賠償點錢了事。新焦點保安工資高且公司提供宿舍和晚餐,為公司打架受傷還有醫療費和營養費等。

2000年,陳峰到廣州芳村陳志偉開的新焦點任服務員,維持場內秩序。2002年6月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陳志偉叫陳峰從新焦點夜總會到花地酒店PALAPALA夜總會處理一個糾紛。陳峰看到阿某帶五六人在卡拉OK包房內,當班經理已經在房間內招呼阿某等人。阿某向陳峰講了他兄弟在新焦點娛樂時被人推出門口,問陳峰是誰幹的,陳峰說不知道。談了幾分鐘後,陳峰就回新焦點上班了。零點30分後,阿某帶一夥人到新焦點,見人就砍,陳峰被他們砍傷。後來聽說阿某是跟著簡某等人混的。從那之後,陳志偉覺得陳峰仗義,出院後讓陳峰住在他的一套房裡,不用交房租,做他的司機。陳志偉喝酒時陳峰照顧他,自己沒錢就找他要。

劉某證言證實:“陳峰被簡某等人捅傷那次我也在場,陳峰當晚被送到芳村醫院治療。簡某等人放話說還要去醫院砍陳峰,於是公司就讓我們內保找人過來。我們內保打電話從廣州其他場子裡叫了三四十個人到芳村醫院附近‘擺場’。‘地主’安排人拿鐵管和西瓜刀給那些‘擺場’的人,準備隨時和簡某等人打架。當時有人報警,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理。‘地主’當著我們的面罵民警。民警沒人吭聲,走到離我們一幫人二三十米遠。簡某等人也沒有來芳村醫院,‘地主’就把‘擺場’的人解散了。事後‘地主’給過來的人每人200元。”

將一人活活打死

從1998年開始,陳志偉就糾集十多人,在荔灣區芳村一帶開了數家酒吧、夜總會、酒店等娛樂場所,並以這些夜場為依託,僱傭保安和打手,從事涉黃涉賭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廣州市花地酒店、夜色歌舞廳系陳志偉與他人共同成立的經營場所;家福酒家、尚柏假日酒店、荔灣區地一居酒樓、荔灣區夜宴酒吧均系陳志偉成立的經營場所,上述四場所股東有陳志偉、陳志明、朱軍、萬良芝、陳維傑、鄧國權及同案人李強等人,各經營場所都由陳志偉、陳志明佔50%左右的股份,其餘股東股份配額由陳志偉分配,各場所盈利由陳志明負責管理。朱軍、陳維傑、萬良芝、鄧國權通過出資或由陳志偉給予乾股的方式分別取得家某酒家、尚某酒店、地一居酒樓、夜宴酒吧5%至10%的股份。黎永德負責上述場所電力設備管理維護。

陳志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事判決書顯示,為牟取非法利益,經陳志偉、同案人李強決定,陳志明、萬良芝、朱軍、陳維傑、鄧國權等股東知悉並同意,由李強具體負責安排對組織各場所採用不同方法進行偷電。其中,安排黎永德破壞夜宴酒吧的低壓電錶、更換地一居酒樓的高壓電流互感器進行偷電;安排莫群幹破壞花地酒店及夜色歌舞廳的低壓電錶進行偷電;安排黎永德、莫群乾等人更換酒家的高壓電流互感器進行偷電,直至2013年6月10日為逃避偵查才將電費計量裝置恢復正常。其間,陳志偉、陳志明、朱軍、陳維傑、萬良芝、鄧國權及同案人李強等人參與分紅。

經核算,從2008年左右開始至2013年案發前止,陳志偉、陳志明等人偷電的數額共計1408萬餘元。僅一家酒店從2008年5月開業伊始偷電至2013年6月10日,共盜竊電力7772663.5千瓦時,盜竊電費共計784萬餘元。另一家酒店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間,該集團組織成員陳峰經陳志偉授意,指使組織成員鄧甲、鄧乙、王甲等人,以脅迫手段向在該組織經營的尚某酒店、夜色歌舞廳、家某酒家、地一居酒樓內從業的服務人員強行收取保護費,並將敲詐勒索所得款項用於供養組織打手。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間,鄭秀蓮在荔灣芳村尚柏假日酒店尚柏會俱樂部工作,每月被迫向尚柏會俱樂部內“看場”的內保人員上繳1500元的保護費。鄭秀蓮和曾淑娟不交保護費的話,她們就無法在這裡工作,也害怕老闆陳志偉、陳建峰,更害怕被“看場”的內保毆打。在此期間,鄭秀蓮和曾淑娟每月交1500元保護費,兩人合計共上交13.2萬元。

2007年5月至2010年11月間,組織成員鄧乙、王甲等人以脅迫手段向在夜色歌舞廳工作的被害人張丁強行索取每月1500元的保護費,共計6萬元。

2009年底,梁某在該組織經營的荔灣區夜色歌舞廳消費時與組織成員葉某發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時許,該組織經營的荔灣區夜色歌舞廳成員鄭德科帶領葉某、吳某、陳某、黃某、範某、瞿某、鄧某等十幾人從夜色歌舞廳出發,在廣州市芳村大道西233號門前,使用鐵水管等作案兇器對被害人梁某、梁甲進行毆打,致使梁甲死亡,梁某輕傷。案發後,陳志偉唆使手下不要向公安機關供述其他參與犯罪的人員,承諾向其家屬繼續支付工資,並安排鄭德科等人轉至其經營的其他酒店工作並隱匿,還提供財物和住所。

代理賭博網站經手賭資上億

開設賭場,也是該組織的一項非法收入。

1998年7月6日晚,陳志偉夥同李丁、李戊、劉某戌等人(均另案處理)以李丙用假籌碼在陳志偉經營的賭場內騙錢為由將李丙抓住並搜身、毆打,然後用皮帶捆綁李丙押解到李丙暫住地搜查。未搜到錢財後,陳志偉等人又用尼龍繩捆綁李丙並用汽車將其押解到花地酒店某房繼續關押並毆打。其間,陳志偉威脅李丙寫下3.5萬元的欠條,並要求被害人打電話叫親朋好友送錢贖人,後李丙於次日上午被公安人員解救。

2008年後,該組織成為一家大型境外賭博網站在境內的代理商。2008年至2011年4月,陳志偉和鄧國權接受投注的賭資共計6062萬餘元,交收賭資合計1.2779億元。

2008年起,陳志偉、鄧國權從陳丙、崔偉業(均另案處理)處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賭博網站的總代理賬號共同擔任賭博網站代理,以廣州市荔灣區為據點,招募下級代理同案人郭泰傳、柳建華、陳維傑和周甲(另案處理)等人,由下級代理發展會員投注進行“賭波”“六合彩”等形式賭博,同時也直接接受會員楊丁的投注,從中非法獲利。2008年至2011年4月,陳志偉、鄧國權共與下線交收賭資5570多萬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陳志偉、鄧國權聘請彭某、羅某(均另案處理)為其管理的“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網絡賭博賬戶統計參賭人員投注、輸贏金額等數據以及進行賭資的交收。其中,彭某使用3個銀行賬戶共與下線交收賭資1077萬多元。

2010年,陳維傑和陳維俊從陳志偉、鄧國權和李志柱處取得“永利高”“皇冠”“CC六合彩”等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後共同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接受黃光、黃聰、黃棠等會員投注進行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陳維傑和陳維俊與下線交收的賭資共計355萬多元。

2009年,柳建華、郭泰傳共同擔任賭博網站代理,組織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同年,郭泰傳就賭博事宜向柳建華介紹了鄧國權,柳建華從陳志偉和鄧國權處取得“CC六合彩”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並由柳建華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接受黃軍、柳某等會員投注進行“六合彩”等形式的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2009年至2011年1月,柳建華與下線交收賭資共計2477萬多元。郭泰傳則通過從鄧國權處取得的賭博網站代理賬號發展了梁智能等下線從事賭博,與下線交收賭資共計620多萬元。

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為攫取更大利益,陳志偉糾集骨幹成員被告人陳志明、朱軍、萬良芝、鄧國權等人在該組織經營的家某酒家六樓開設VIP嗨房,專門用於容留他人吸毒及消費,曾容留吸毒人員郭泰傳、柳建華、牛某等多人吸食毒品。

2007年至2013年間,陳志明為了該組織經營的酒吧、夜總會等娛樂場所獲得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對其場所違法犯罪行為的庇護,逃避打擊,多次向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分局花地派出所治安中隊長的黃某(另案處理)行賄,共計賄送23500元,黃某則在處理該組織場所內發生的內保打人事件時偏袒場所一方,對相關案件降格處理,維護組織場所利益。

黑老大被終審判處死緩

2015年2月9日,陳志偉為首的被告人在廣州中院接受審判。他們之中,大多都是廣州荔灣區戶籍。庭上,檢方指控陳志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宗罪名,陳志偉當庭翻供,全不認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志偉於2002年在廣州市原芳村經營迪士高酒城、酒店夜總會、遊戲機室、網吧、餐廳期間,糾集多人在經營場所縱容毒品販賣、遊戲機賭博,牟取非法利益,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盜竊、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認為,陳志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該組織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多人輕傷;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盜竊國家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並在其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前,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毆打被非法拘禁人員,應當從重處罰。陳志偉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

2015年12月2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志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0萬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0萬元;犯窩藏、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罰金1824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併罰,決定執行陳志明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611萬元;決定執行萬良芝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1萬元;決定執行朱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420萬元;決定執行鄧國權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10.5萬元;決定執行黎永德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陳維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8萬元。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緩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接到一審判決後,陳志偉、陳志明、萬良芝、朱軍、鄧國權、黎永德等被告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陳志偉犯窩藏、包庇罪、綁架罪不當,應予糾正;陳志明在盜竊罪、高利轉貸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高利轉貸罪減輕處罰;上訴人萬良芝、朱軍、鄧國權、黎永德、陳維傑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減輕處罰。

2018年2月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數罪併罰,決定執行陳志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罰金18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陳志明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6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萬良芝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1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朱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4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鄧國權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10.5萬元;決定執行黎永德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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