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買賣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麼處理方式?

《婚姻法》:買賣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麼處理方式?

買賣婚姻是法律嚴禁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但是現如今還是有很多地方還出現了買賣婚姻的現象。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法》:買賣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麼處理方式?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買賣婚姻是被我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買賣的婚姻不但不會被法律保護,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構成犯罪的以拐賣婦女罪予以刑罰。

《婚姻法》:買賣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麼處理方式?

一、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麼

1、最大特點是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婚姻法》:買賣婚姻是否犯法了?有什麼處理方式?

二、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以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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