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看謠言傳播路徑,證明小區工作無理可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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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月上旬開始,網上不斷出現題為《國務院出臺條例了: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的文章,追溯起源,應該是《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於2018年3月19日通過,並於2018年4月4日公佈實施,其中有涉及《物業管理條例》。

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看謠言傳播路徑,證明小區工作無理可講!

但只需百度一下,就可知道《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次修訂內容是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問題而做的修改,並未涉及其他內容,具體的修改點如下:

1、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去第五十九條。即“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4、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很顯然,這條新聞偷換了概念,是一條為了博取眼球而製造的假新聞。但沒想到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眾多權威媒體也會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紛紛跟進。是的,物業費關注度很高,這種表述看似為業主維權的表述,可以迅速捕獲讀者的心。這何嘗不是這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新媒體時代的縮影?崇尚流量至上的小喇叭們,總是利用一切的機會揣測迎合讀者的口味。

小區是一個神奇的所在,現代文明和城市文明和小區事務也有眾多隔絕。好比物業費人人都關心,但和物業費交納相關的事實卻沒幾個人關心。

《物業管理條例》中,對於物業費,業主有如下義務和責任——《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是可以拒絕交納物業費,但需要基於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礎上。值得一提的是,物業服務直接影響到住宅小區的品質和穩定,凡是不交物業費的業主,一句簡單的“物業服務不好我才不交的”並不是解決方式,因為如若人人都不交物業費,哪有物業服務可言?那些試圖用拒交物業費倒逼物業改善的做法,也是不成立的邏輯,而正確的應對模式是:成立業主大會,對於物業服務加強監督和管理,督促物業改善服務,如果實在感覺改善無望,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行使業主權利,對物業進行更換!換一個更好的物業來服務小區!

這條信息的以訛傳訛,和小區事務中的謠言模式也非常相似,真相尚未求證,就已經有很多的附和者,很多時候真相無人關心,做事情的業委會往往百口莫辯,從長遠來講,這種思維模式對小區的殺傷力相當大。

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看謠言傳播路徑,證明小區工作無理可講!

未長夜痛哭者,不足以語人生。我們再來看一下業委會參與者們的切身感受。

黃月明(上海同濟城市雅筑業委會主任): 針對最近上至國家級媒體,下至地方媒體,以及微信朋友圈炒得風風火火的《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一文,我有如下看法:如果把一項制度、一種制約,建立於讓業主不繳物業費來抵制物業的基礎之上,這是制度的缺失,是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業主如何對抗專業、專職的物業企業? 對於公共收益的使用,不可能是簡單地用來給業主平分發放現金,官媒更應該從如何正確使用公共收益、合理使用公共收益來給廣大業主做正確引導!

如心(上海浦江坤庭翠御熱心業主):一直以為這樣的標題黨文章沒啥含金量,忽然一夜之間鋪天蓋地到處都是,其中居然還有人民日報、新華社這樣咖位的媒體。 這種新聞,對於接受外界資訊不全面、知識面狹窄的業主們的誤導很深,且很難逆轉。

舉個栗子,他們可能只讀懂了字面“業主沒有與物業簽約可以不交物業費”,但是不知道物業服務合同分兩類,一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與業主簽訂的《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與業主進行約定;二是物業服務合同,即業委員會成立之後經業主大會雙過半業主同意後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署的正式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不能表述為業主沒有籤物業服務合同,就可以拒交物業費。

如果業主真覺得物業服務不好,可以動議投票表決更換物業。而一個大多數人不交物業費的小區不僅會迅速陷入破敗,且會陷入無人接盤的困境。這屆業主不行,誰來拯救誰?!

韓冰(上海新虹橋雅苑業委會主任):前端時間就看到這樣的貼子,當時就是一笑而過,結果過了幾天在人民網看到了相同文章。我驚呆了,人民網居然會發這樣的文章,我仔細看了下,確實是人民網,貨真價實的人民網。我不知道人民網的小編是否讀了這次國務院的通告,是否知道物業管理條例哪裡做了修改?這樣的標題黨,讓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產生的誤解和誤讀!我們在小區內持續做科普,讓業主知曉履行業主義務的重要,但是辛苦大半年,不如這種造謠一記重拳。太無奈了!

Joyce(上海浦東年華小區志願者):個人有兩點想吐槽:1、標題黨,感覺會催化某些業主不交物業費的心態,而這種“不交物業費”的心態會使小區業委會管理人員的努力付之東流;2、不嚴謹的文章會誤導業主,例如價格批文,明明是取消掉了,卻鼓勵以此為依據不交物業費。 如果說物業批判這篇文章是因為自己的利益受損,那麼業委會批判這篇文章,是因為它傳達的信息可能影響小區的品質導致業主利益受損。

王艦(上海浦東城市花園業委會主任):我第一時間就在人民網的文章下留言了:作為上海某小區的業委會主任,考慮到人民網的巨大影響力,懇請人民網在轉發網文時對相關情況進行一定的核實,以下是幾點比較明顯的問題:

1、第698號國務院令《國務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僅僅針對物業服務企業取消資質認定,取消或修改了個別條款。並未對物業服務內容有任何新的補充。

2、具體內容“第2條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與事實不符。《前期物業服務檯同》就是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售房時告知到業主,業主也該按合同約定付款。成立業主大會、業委會後,可由業主大會表決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還是另行選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表決“雙過半”通過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就算《前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到期,如果業主大會未及時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事宜進行表決,物業服務企業也未主動退出且繼續提供報務,形成事實物業服務,業主還是要按原合同約定 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藍波快信(成都時代天驕小區志願者):這些文章都是標題黨,忽悠人民群眾,沒看《物業管理條例》原版。這次修改其實是取消了物業資質的要求,無任何其它修改,所謂8條解讀就是炒陳飯,打插邊球,豁你不懂。

業委會籤的《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沒再續簽,你沒讓物業滾蛋,物業可以繼續服務,這叫事實服務,還算原合同繼續執行,你還是要交費的,這是契約精神。

天津唐長老:許多業主收到了物業公司法務部發出的律師函,乖乖地把欠費付清了。花同樣的錢,享受垃圾的服務,究竟誰是白痴呢?這是物業零存整取,無風險。但不交物業費,物業降低標準,綠化退化,私搭成風 ,衰退之路不可逆。

成都無敵大頭:有時候很難讓業主明白,大家都拒交物業費不但不能改善任何小區物業服務,反而是一個小區衰敗的開始。最痛恨標題黨了,都是蹭熱點賺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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