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4人搶劫卻有5人坐牢!四川小伙被冤10年多次上訴,法院卻說……

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參與過一起搶劫案,

四川省嶽池縣人唐濤花了十年時間。

四川4人搶劫卻有5人坐牢!四川小夥被冤10年多次上訴,法院卻說……



4人深夜搶劫守漁棚,一人被捅傷

2008年5月1日晚,四川嶽池縣興隆鎮斷碑村4組,位於大高灘水庫的一個守漁棚內發生了一起搶劫案。

判決書顯示,被害人唐某指控參與搶劫的是4個男娃。當晚10點多,他和另一受害人粟元文聽到守漁棚上面有人走的聲音,粟元文就用電筒照,其中一個娃兒就說:不要照,我們是來幫助守魚的。他和粟元文就與那幾個娃兒聊天、抽菸。沒想到,進了守漁棚後,4個娃兒也跟進了屋,進屋就把燈關了,其中兩個娃讓粟元文跪在地上,讓粟把錢拿出來,另外兩個娃到屋後將唐某拖到屋頭,讓唐某跪下,從唐某腰間的錢包內搶錢。

搶劫過程中,唐某左肋被捅了一刀、肚子被捅了一刀、臂部被砍了三刀。後經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唐某稱並不認識這4個男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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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元文陳述稱,4名搶劫男子,其中一個國字臉的用手裡的殺豬刀紮了唐某,還把唐某的手機卡取下來,用力把手機砸在地上,之後4人就逃跑了。但當時屋裡只有兩把電筒,光線不太好,打人的國字臉留的大平頭,十七、八歲,另一個打人的沒注意長相。

經警方調查,4名男子搶走了唐某、粟元文的現金共計3300餘元。

判決書顯示,警方在興隆派出所辦公室組織唐某對20張男性正面免冠照進行辨認,唐某指出其中的李某、楊某、朱某以及唐濤是參與搶劫的嫌疑人。

1993年8月出生的唐濤案發時還不滿15歲,他是最早被抓並被判刑的。

2008年8月,興隆派出所民警發現一個與唐濤相貌相似的男子,向領導彙報後將該男子傳喚至派出所訊問。此人即是唐濤,次日,他被嶽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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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被判刑,其中1人喊冤多年

2008年10月10日,嶽池縣人民法院以唐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此後,楊某、李某、朱某相繼落網。判決書顯示,2009年7月13日,嶽池縣人民法院以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2010年1月22日,嶽池縣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000元;2010年7月7日,嶽池縣人民法院以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至此,警方抓獲的4人被判。

唐濤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08年11月28日,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唐濤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8月14日,唐濤刑滿釋放。但他一直沒有放棄為自己洗冤,他稱參與搶劫的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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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派出所就有警察喊我老實交待搶錢的事,由於我不知道事情經過,不知如何說,就有工作人員來嚇我,打我一耳光,我就告訴了警察他們在劉某處吃飯的經過,之後又告訴了警察我聽說的搶劫經過。但我始終沒說我去搶劫了的。我不認識字,聽到警察喊簽字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唐濤稱。

服刑出來後,唐濤找過真正參與搶劫的姚某,說自己坐牢是冤枉的,是為姚某坐的。2014年3月12日楊某刑滿出獄,唐濤聽說後又到處聯繫,終於在2015年2月找到楊某,告訴楊某他因搶劫唐某一案被判了刑,而真正參與搶劫的姚某沒有受到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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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楊某前往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姚某,並辨認出姚某參與了搶劫。楊某稱,當初他也只知道姚某被人叫作“華某”,不知道姚某的真實姓名,後來唐濤也找到他,他們才打聽到姚某的信息。

2016年4月7日,嶽池縣人民法院以姚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元。

至此,這起8年前發生的4人參與的搶劫案,已有5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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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審改判一人無罪,但稱原審判決正確

案件發現錯誤,唐濤的申訴進入法律軌道。

2016年4月15日,唐濤向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兩個月後,廣安中院決定再審。2017年8月2日,廣安中院作出再審刑事裁定,案件發回嶽池縣法院重新審判。2018年3月14日,嶽池縣法院立案重審,並兩度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唐濤否認參與搶劫,“事情的經過全是派出所寫,叫我簽字的。”

唐濤的辯護人指出,根據受害人的陳述、同案人的供述,參與搶劫作案的僅4人,而人民法院先後判處了5人搶劫,多判決了1人;從現有證據來看,可以證明唐濤沒有參與搶劫,應當判決唐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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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池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濤於2008年8月15日到案後,曾供述自己與楊某、李某、朱某搶劫。而在審理時,唐濤也供認自己的搶劫事實。被害人唐某、粟元文的陳述等證據也證實了唐濤搶劫的事實,依據審判時的證據認定的事實,對唐濤作出有罪判決,證據是充分的。此前的審理程序合法,判決正確。

嶽池縣法院稱,2015年7月,被告人唐濤向公安機關反映,自己2008年5月1日晚沒有參與搶劫,而是姚某參與了搶劫。2009年楊某到案後,供述了2008年5月1日晚參與搶劫的是楊某、李某、朱某、姚某4人,而沒有唐濤。2015年6月3日,楊某又到公安機關揭發姚某2008年5月1日晚進行搶劫的事實,證實當晚唐濤沒有參與搶劫。2016年1月,姚某到案後也證實2008年5月1日晚參與搶劫的沒有唐濤,而是姚某、楊某、李某、朱某4人。2015年11月,朱某、李某證實,在其到案時,唐濤已被判刑,也就沒說姚某參與2008年5月1日晚的搶劫,而是證實唐濤參與了當晚的搶劫。現在改變以前的供述,證實2008年5月1日晚唐濤沒有參與搶劫。現唐濤的翻供,得到了同案犯楊某、姚某的證實;同時同案犯朱某、李某也改變自己以前的供述,也證實唐濤沒有參與搶劫,其改變以前的供述有一定的合理性。

嶽池縣法院認為,經重審後,綜合全案,證實唐濤犯搶劫罪的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唐濤有罪。2018年7月20日,嶽池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唐濤無罪。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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