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假貨還被判刑 富川兩男子的悲催「買貨」經歷

近日,由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孫某某、陳某某運輸毒品案,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最終以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買了假貨還被判刑 富川兩男子的悲催“買貨”經歷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孫某某與被告人陳某某坐班車到鐘山縣城後,陳某某知道孫某某到梧州市藤縣太平鎮購買毒品仍陪孫某某去購買毒品。次日,孫某某和陳某某在運輸毒品回到昭平縣昭平鎮裕禮村路段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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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從孫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冰毒淨重73. 86克、疑似毒品海洛因淨重1.63克;從陳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冰毒淨重0.52克。孫某某供述所購買的毒品冰毒其中有20克是幫董某某購買,毒品冰毒15克是幫楊某某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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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廣西賀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在孫某某身上查獲的疑似毒品冰毒樣品未檢出毒品成份,疑似毒品海洛因樣品檢出海洛因成份。在陳某某身上查獲的疑似毒品冰毒樣品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從陳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冰毒淨重0.52克是陳某某出發梧州之前帶在身上吸食的。另查明,孫某某早在2001年10月29日就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富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7日,又因犯盜竊罪,被富川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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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縣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運輸毒品海洛因1.63克以及疑似毒品冰毒73.86克,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陳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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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又犯運輸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某、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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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全部採納該檢察院的公訴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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