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衛」與「正當防衛」有何區別?崑山檢方這樣說!

“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有何区别?昆山检方这样说!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近日,江蘇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接受央視記者獨家專訪,就此案中的行為認定進行了解釋。

■ 於海明的行為屬於“特殊防衛”

根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宮為所解釋,此案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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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防衛”?“特殊防衛”與“正當防衛”之間有什麼區別?副檢察長宮為所解釋道:

我國刑法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正當防衛,會存在防衛過限、防衛過當問題。

我國刑法二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特殊防衛,是一個無限防衛權,它不存在防衛的過當和過限。

■ 如何認定此案中的“特殊防衛”?

據檢察機關介紹,此案適用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案件中,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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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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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為所表示,於海明在搶到砍刀後,連續捅刺砍舞刀,所有的傷情都在7秒內形成,整個過程是一個連貫的防衛行為,情況緊急。面對如此嚴重的不法侵害,我們難以從事後旁觀者的角度來苛求於海明當時的行為,應該保持怎樣的限度來剋制劉海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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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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