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 “8.28”芙蓉桥南小车撞人事件案情处理结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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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通报

2018年8月28日02时15分许,南康区公安交管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电话:芙蓉大桥南端,一小车与一同向行驶的二轮电瓶车相撞,有人员受伤。

经查,肇事小车司机沈某某系醉酒驾驶,男,24岁,南康区龙岭镇人。事发时,驾驶赣B393**白色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李某某)沿芙蓉大道由蓝田大道往芙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芙蓉大道文化广场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随后赣B393**白色小型轿车又撞上芙蓉桥南端红绿灯信号杆,造成沈某某、王某某轻伤,车辆损坏、芙蓉桥南端红绿灯信号杆设备及两车损坏的事故。

案情经过

2018年8月27日20时许,沈某某和妻子陈某等人在家具城某饭店吃饭,饭后沈某某驾驶赣B393**白色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李某某等人来到文化广场某KTV唱歌,期间沈某某点了12支百威啤酒,沈某某喝了4瓶,其余两人各喝了4瓶;然后沈某某一行准备驾车前往南山吃夜宵,因沈某某饮酒驾驶,且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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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引起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某某无引起本起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沈某某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测结果显示,沈某某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被处以刑事拘留。

交警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反应迟钝,操控和反应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广大驾驶员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个人、为家庭、为社会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权威 “8.28”芙蓉桥南小车撞人事件案情处理结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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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嘱咐叫滴酒莫沾

有一种惦记叫望眼欲穿

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

有一种愿望叫阖家团圆

南康交警再次提醒: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够

牢固树立敬畏生命的做人底线

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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