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昨天各大新聞頭條被一則新聞佔據:上海殺妻藏屍案宣判,被告人朱曉東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是以,這件波折了將近兩年的案子終於落下帷幕。受害者楊某及其家人最終似乎也算有所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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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讓網友震驚的案件發生在兩年前。

嫌疑人名叫朱某東,被害人名叫楊某萍。

2016年10月18日,在上海虹口區某小區住戶內,兩人發生爭吵。朱某東用雙手扼住楊某萍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而亡。

事發後,朱某東為掩蓋自己殺人的事實,不但將楊某萍的屍體放進冰箱冷藏長達三個月,期間還用楊某萍的手機假扮其與其家人保持聯繫。

殺妻後,朱某東用妻子的十多萬元錢獨自去海南、南京、韓國首爾等地旅遊揮霍,還拿楊某萍的身份證,與其他女性在外開房。

直到2017年2月1日,實在無法隱瞞下去的朱某東在母親的陪同下前往警察局投案自首。

至此,楊某萍前後被藏屍105天。

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被害人楊某萍生前和朱某東的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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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朱某東死刑,但流出的案件細節仍然讓人毛孔聳立。

被害人代理律師披露,2016年8月25日,朱曉東與被害人楊儷萍兩人鬧離婚不成,當日,朱曉東去中信銀行借了4.4萬元,3天后,朱曉東網購了《死亡哲學》和《死亡解剖臺》兩本書,而這兩本書裡的內容,跟後面他的殺人情節極為相似。根據證據推斷其藏屍的下一步目的是拋屍,若不是案發,很可能今年夏天在某個郊外會出現一具因冰凍後難以查證身份和死因的屍體。

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死亡解剖室》節選這本書揭露了辛普森殺妻案,兇手如何玩弄法醫顛倒黑白,其中第14頁有很詳細的冰箱存屍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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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朱某東的兩塊免死金牌“自首”和“激情殺人”似乎被攻破:作案前有蓄意謀殺的準備,作案後無悔罪表現。

上海中院認定: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其間,朱曉東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曉東不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指死刑立即執行)

按照規定,如果在十天之內沒有提起上訴,本案將進入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程序。國法律對於死刑複核程序沒有明確的審限,有的會持續幾個月。

8月23日下午,朱某東在法官提審時提出上訴。

這預示上海藏屍案案將進入二審程序。依照我國的二審終審制,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仍將進入死刑複核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在程序上可以進行申訴,也就是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期間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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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要想通過二審,死刑複核“殺死”朱某東,仍然存在三大變數——“廢死派”獨立司法“司法交易”

“廢死派”是司法界一股不弱的聲音,其潛臺詞是對司法體制的不足夠自信,在現行刑事司法機制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廢除死刑才能最大限度上防止錯殺。按照階段,“廢死派”目前爭取經濟類犯罪全部廢除死刑,暴力類犯罪爭取“少殺慎殺長關”。

獨立司法則宣示法律集團對司法權力的壟斷,排除外部力量干預,依靠裁判者內心的尺度自由裁量。

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的案例並不少:

1.號稱“賽家鑫”的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後強姦,之後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極其兇殘。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法院認為量刑不當,改判死緩,理由是:李昌奎在犯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

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萬元)。……最終高院再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2.雲南昭通賽銳案。2008年6月18日19時許,30歲的雲南昭通籍男子賽銳,與21歲的女友吳倩在昭陽一咖啡廳內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賽銳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一把刀刺殺吳倩27刀,致使吳倩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5月,昭通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二審改判死緩,理由是: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賽銳與被害者本案系情感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對賽銳可酌情從輕處罰。

3.廣西梁勇殺妻碎屍案。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院一審判處梁勇死刑。2010年11月15日,廣西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依據為梁勇在關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楊萬里故意傷害犯罪”的線索,舉報事實得到了警方確認,有

自首立功情節,並鑑於該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對梁勇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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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殺慎殺”可能和普通民眾“殺人償命”樸素正義觀有矛盾,但該刑事政策卻也是有其自己的發展脈絡,其前身是對“嚴打政策”的調整,這點結合前面所說的對司法體制不足夠自信一起理解。

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7年新《刑法》之後,中國改變了建國以來重刑死刑的審判思路,開始嚴格限制死刑。1999年《紀要》中提到:“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李昌奎案二審判死緩的依據之一就是鄰里糾紛減刑。

2006年,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要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罪當判處死刑但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或者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依法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2007年最高法又收回了死刑的複核權。而法定的從輕情節包括:社會危害較小、主觀惡性不深、有自首情節、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立功情節、鄰里糾紛、積極賠償、悔過認罪等等。

彼時,法律界常聽見的一句話就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2010年,進一步闡述“少殺慎殺”的操作標準

2010年,最高法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中,進一步闡述了“少殺慎殺”的具體操作標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注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

因為對自首情節,婚姻家庭糾紛判處死刑的,是否減刑的判定對一二審法院而言具有主觀性,所以對於上海藏屍案朱曉東最終刑罰,從理論上來說並非已經蓋棺論定。而因為此次案件被媒體報道引起關注,司法判決又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難免讓人產生對未曝光同等案件不公平的印象。

上海藏屍案罪犯最終是否被處決,仍面臨三大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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