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廳、飯店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最高判四年六個月!一起涉黑涉惡案件今日宣判

9月12日,德州寧津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等5人尋釁滋事犯罪案件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某、高某某、倪某某、鄭某某、郝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三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在歌厅、饭店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最高判四年六个月!一起涉黑涉恶案件今日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等在歌廳、飯店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6年12月31日1時許,被告人黃某在德城區某火鍋店夥同倪某某等人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雙方發生毆鬥,將三名被害人毆打致傷,經鑑定一名被害人為輕傷二級,兩名被害人為輕微傷。

2017年5月9日1時許,被告人倪某某和與其同行的被告人黃某、高某某、鄭某某、石某某(在逃)在想唱就唱歌廳大廳、門前對兩名被害人進行毆打。經鑑定兩名被害人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2017年9月9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後因瑣事與某飯店老闆趙某某發生口角後,對飯店進行打砸,並夥同被告人黃某、高某某、鄭某某,毆打被害人,經鑑定兩名被害人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經鑑定被砸壞的桌子價值35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高某某、倪某某、鄭某某、郝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李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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