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抓小偷發布「通緝令」 無辜女子反告發帖者

手機丟失後,通過發佈尋物啟事及視頻監控截圖的方式將自己認定的“小偷”公之於眾,導致他人名譽受損——網上緝拿“小偷”引發侵權官司

為抓小偷發布“通緝令” 無辜女子反告發帖者

吳之如/漫畫

在做促銷活動時手機被盜,因懷疑監控視頻中經過促銷臺旁的女子偷了手機,便將視頻截圖後作技術處理並附上文字說明,編輯成帖傳到網上。帖子迅速在網上傳播,圖片雖經過處理,但女子的親友仍一眼就認出並對女子產生誤解。女子冤屈之下,以發帖者無端猜疑併發起“人肉搜索”,損害其名譽等為由,將發帖者訴至法院。

那麼,發佈“網絡通緝令”,“人肉搜索”緝拿“小偷”應否擔責?近日,陝西省延安市中級法院對前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手機被盜,發佈“網絡通緝令”

單莉和郭海陽在西北某縣城合夥經營一家母嬰店。因誠信經營,生意一直不錯。為回饋顧客,單莉、郭海陽常在店門前搞一些促銷活動,他們還建了一個微信客戶群,便於及時互動購銷信息。

2017年4月29日,單莉、郭海陽在其店門前開展促銷活動。馮雅麗從表妹徐靜那裡得知該促銷信息後(徐靜是該母嬰店會員),當天忙完手中的工作後,於下午4點多來到該店。當時,現場火爆,馮雅麗在人群中跌跌撞撞好不容易挑選了幾樣東西。因距離促銷臺較近,她便繞過促銷臺,到收銀臺付款後回家了。

當天下午6時左右,促銷活動接近尾聲,單莉突然想起手機還放在促銷臺,旋即奔向促銷臺,卻發現手機不見了。她立即用同事的手機撥打,一開始無人接聽,打了十幾次後手機關機,她料想手機一定是被人偷走了。於是單莉調出當天下午的戶外監控視頻,經過回放,發現當天繞過促銷臺的顧客雖然很多,但有一年輕女子在促銷臺附近逗留的時間較長,而且覺得該女子的動作、神態十分可疑,便斷定是她偷了手機。

手機價值近3000元,更重要的是,手機中存著所有顧客和批發商的電話。手機不見了,單莉十分著急,心想無論如何也要把偷手機的年輕女子找到,追回手機。可茫茫人海,找一個人談何容易,就在她十分沮喪時,突然想到了“人肉搜索”。

單莉起初只想找回手機,沒想把事情鬧大,於是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發了一則純文字的尋物啟事,內容比較平和,沒有具體指向,只是表述有個女子“拿”手機往包裡裝,希望拿手機的人能儘快送還手機。當晚10點多,郭海陽來到店內,單莉便將手機被偷、監控視頻顯示的內容及上網發佈尋物啟事的想法告訴了郭海陽,郭海陽覺得可行,也在其朋友圈發佈了內容相似的尋物啟事。

第二天早上6點半到9點半之間,郭海陽又親自或委託朋友連續在當地9家信息發佈平臺的多個微信朋友圈同時發佈尋物啟事,並在他們的微信客戶群中討論。在此啟事中還明確告知,若在2017年4月30日下午2點前手機不能送還,將報案並公開發布視頻截圖。

可是,尋物啟事發出去30多個小時,卻沒有任何消息,單莉和郭海陽都十分著急。郭海陽遂於5月1日上午在其朋友圈發佈了拼在一起的16張監控視頻截圖並配文。單莉也在其朋友圈發佈了相同內容加上尋物啟事配3張監控視頻截圖。郭海陽還通過發紅包的形式,鼓勵網友轉發。

到了下午,還是沒有任何消息,單莉和郭海陽商議後,報了案。

5月2日上午,根據單莉指認的懷疑對象,經過技術部門的研判,公安機關只是確認了視頻中的年輕女子為馮雅麗,但馮雅麗是否為盜竊嫌疑人,僅從視頻中還無法確認。為查明事實,公安機關傳喚了馮雅麗。

接到傳喚,馮雅麗一頭霧水。經公安機關詢問並觀看視頻後,馮雅麗才知道自己因2017年4月29日在一家母嬰店購過物,被店主指認在購物時偷拿了店主的手機。馮雅麗當即表示,根本沒有見過店主的手機。

經過3個多小時的詢問,結合其他現有證據,公安機關不能確認馮雅麗就是盜竊手機的嫌疑人,遂不予立案,同時指令單莉和郭海陽立即刪除上傳網絡的尋物啟事及相關照片。單莉和郭海陽雖按要求刪除了自己發佈的信息,並督促其他信息平臺也予以刪除,但他們心裡認定馮雅麗就是小偷,在微信客戶群仍然討論說“小偷被抓住了”。

信息擴散,無辜被當成小偷

就在馮雅麗被公安機關傳喚期間,她還不知道單莉和郭海陽發佈的信息及照片已經在網上飛速擴散傳播。她剛走出派出所大門,就接到表妹徐靜的電話:“你電話怎麼關機了?你趕快上網看看,母嬰店的老闆上網發帖說手機被偷了,還傳了很多照片,雖然照片作了處理,但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的人就是你,究竟怎麼回事啊?”

“照片中的女子確實是我,但我真的沒偷手機!”見馮雅麗在電話中抽泣著為自己辯解,徐靜便安慰道:“姐姐,我相信你!問題是隻要認識你的人就能認出照片中的人是你,現在我周圍認識你的人都在私下議論你,怎麼向別人解釋啊?”

剛掛斷表妹的電話,馮雅麗又陸續接到幾個朋友和家人的電話,基本是同一問題。馮雅麗感覺自己縱有一千張嘴,也說不清冤屈,她一屁股跌坐在馬路邊上,失聲痛哭。

此後,再有人打手機,已經無人接聽。家人不放心,便沿途尋找,終於在距離派出所不遠處的馬路邊上找到了馮雅麗,好說歹說將她勸回家中。回家後,馮雅麗將自己鎖在房間裡,任憑家人怎麼勸說,就是不吃不喝。家人見狀,憤憤不平,上門找單莉和郭海陽討要說法。兩人還是一口咬定馮雅麗偷了手機。

買了幾件衣服,就莫名被指認為小偷,一則帖子,就讓自己無端遭受指責,現在很多人誤以為自己是小偷,不少朋友對自己產生了誤解,給自己的工作、生活帶來極大的影響。這讓馮雅麗十分氣憤,在家人的開導下,她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2017年5月4日,因交涉無果,馮雅麗將單莉及郭海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人停止在各大信息平臺發佈有關自己的照片、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請求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馮雅麗訴稱,2017年5月2日上午,她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求協助調查,在派出所呆了3個多小時,還耽誤了上班。從派出所出來後,她才得知,在警方尚未調查清楚前單莉及郭海陽已經將其購物時的多張照片發在微信朋友圈,且圖文並茂地註明是她偷拿手機,該內容已被多人轉發。單莉及郭海陽私自利用信息平臺和汙衊性語言對她進行精神上的損害和人格上的侮辱,導致其在精神上產生了極度的抑鬱。“我無緣無故被冤枉,平生第一次進派出所,感覺沒有辦法再面對朋友和同事,一度想尋死,後被家人阻攔。事後,我的家人去了母嬰店,單莉及郭海陽態度非常惡劣,並揚言我就是小偷,在社會上也有了不良的影響。現在我不能安心上班,每天都在想這件事,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和工作。”

單莉答辯稱,促銷當天,她不慎將手機遺落在促銷臺,後發現手機找不到了。她調取室外監控,監控顯示手機在促銷臺上被人拿走。“我就首次用文字在朋友圈發佈尋物啟事,第二天無任何反應,又在朋友圈發佈了視頻截圖16張並配文,在面部覆蓋了馬賽克,我還在當地一些信息平臺及其微信客戶群發佈了照片。2017年5月1日仍無反應,我報了警,後根據警方要求將朋友圈的相關信息刪除,並呼籲外部信息平臺和微信客戶群裡刪除相關信息。手機裡的客戶和供貨商資料對我很重要,手機丟失後我很著急,希望通過網絡儘快找回。視頻截圖上的文字是郭海陽配的,也是郭海陽第一次發佈的。”

郭海陽辯稱,自己發佈的尋物啟事和經過處理的模糊視頻截圖未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對馮雅麗不構成名譽權侵犯。其一,其僅在朋友圈發佈了一組手機被盜的疑似“嫌疑人”小面積視頻截圖,而且很模糊,並作了面部遮擋處理,不具任何辨識度;帖子既未公佈特定人的生活環境、工作性質、年齡特徵、居住區域、活動範圍和興趣愛好等信息,又沒有指名道姓針對馮雅麗,特定人目標極不明確;截圖中的文字內容十分平和,並未出現任何帶有侮辱性語言或詞語。其二,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其在網絡上以免費形式發佈尋物啟事,以公眾信息形式對嫌疑人進行預先告知,並在信息中明確告知將會發布視頻截圖的具體時間。截圖實際發佈時間是在信息公佈時間點再推後22小時,這一切都建立在希望嫌疑人能及時悔悟的基礎上,絲毫沒有詆譭、侮辱和誹謗他人名譽的任何因素。其三,其在5月1日發佈截圖後不僅沒有倡議好友轉發,而且5月2日下午3點按民警要求早已刪除。圖片信息發佈時間近一天,瀏覽人數極少,轉發者更少,沒有形成擴散的事實。

郭海陽認為,其發佈的小面積視頻截圖,為真實影像截圖,不存在人為加工和技術處理等捏造和虛假行為,視頻真實,丟失手機也屬事實。民警傳喚馮雅麗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問話,屬於辦案所需,不存在任何洩露當事人信息的行為。事發後,馮雅麗及其家人不配合調查,多次在公共場合鬧事,才造成馮雅麗的真實信息洩露。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單莉的手機丟失後,單莉和郭海陽在其各自的朋友圈發佈尋物啟事並被多家微信平臺轉發,郭海陽以發紅包的形式鼓勵轉發,隨後郭海陽不僅在其微信客戶群公開了馮雅麗的背影監控圖片,而且將經過拼接並備註文字說明的16張監控圖片公開發布在其朋友圈長達20多個小時,單莉也在其朋友圈發佈瞭如上信息,同時在微信客戶群裡對手機被盜一事進行討論,認定監控圖片顯示的人就是盜竊手機的人。16張監控圖片中每一張均有馮雅麗,其中12張顯示了馮雅麗的全身形體,馮雅麗結賬及騎摩托車離開的6張監控圖片均為近距離拍攝,其中5張顯示了馮雅麗的正面面孔,辨識度較高。雖然單莉和郭海陽在拼圖中未提及小偷、盜竊等詞語,但是該拼圖實質描述了手機被盜的過程,且兩次提到馮雅麗“拿”手機往包裡裝。依據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圖中的人就是被認定盜竊手機的人。單莉和郭海陽在其朋友圈發佈的監控拼圖時間長達20多個小時,對於該信息的瀏覽量和轉發量均不可估量,而該信息的辨識度又非常高,也確實被部分認識馮雅麗的親戚、朋友和同學看到,對於馮雅麗的名聲造成了損害,以上負面信息的傳播必然導致馮雅麗的精神受傷。

郭海陽、單莉在丟失手機後第一時間不是尋求法律保護,而是在未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故意將顯示有馮雅麗的監控拼圖公開發布在朋友圈長達20多個小時,自始至終不認為其行為違法,而該違法行為確實對馮雅麗的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兩人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鑑於相關信息已經刪除,故判決郭海陽、單莉在當地廣播電視臺以書面形式向馮雅麗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2萬元。

一審判決後,郭海陽、單莉上訴稱,第一,他們沒有實施侵犯馮雅麗名譽權的行為,不應當賠償其任何名譽權損失費。其發佈的尋物啟事言辭委婉懇切,且對圖片作了馬賽克處理,兩天後就報警處理,既沒有故意損毀馮雅麗的動機,也沒有虛構或者捏造事實,更沒有采用點名道姓的手段,也沒有實施惡意中傷、侮辱、誹謗的言辭,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無事實依據。第二,馮雅麗所謂的精神壓力,來自於其近親屬。其近親屬在大庭廣眾之下大吵大鬧,導致眾人皆知。第三,原審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撤銷原判決。本案涉嫌盜竊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應當中止審理。

馮雅麗辯稱,其精神壓力來自社會,而主要原因是郭海陽、單莉等人的宣揚,使得人盡皆知,給其工作、生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延安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人肉搜索”不可為所欲為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參與提純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並把這些細節曝光。

“人肉搜索”如同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及相關信息公佈在網上,通過網絡對社會生活進行有力的道德規範、輿論監督,如果行使得當,有利於社會進步;另一方面,不分緣由、不加甄別濫洩他人信息,極易侵犯個人隱私權,甚至引發網絡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其中規定,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對“人肉搜索”行為進行了約束,也對合法公佈個人信息作了規範。

該解釋的出臺,有利於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對公民個人隱私和權益造成的侵害。但也有人擔心,該解釋的出臺會妨礙公民通過網絡搜索和曝光來實現輿論監督。對此,有關專家指出,該解釋在明確禁止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時,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公開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和其他已合法公開或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當然,在利用網絡行使監督權時,“人肉搜索”發起者、參與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均應行使注意義務與謹慎義務,把控好尺度。司法解釋也特別強調了“必要範圍”原則,這一點尤其重要。

本案中,二被告雖然辯解其發帖是為了讓嫌疑人主動退回手機,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但在無證據證明原告盜竊手機事實的情況下,上傳具有高辨識度的監控視頻截圖,以“人肉搜索”的方式緝拿“小偷”,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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