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16届]第34号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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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鼓励和支持》,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即日起,“西一路先锋在线”公众号将持续推出《文明Online》专题板块,为您详细解读《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内容和要求,希望大家能够仔细研读本次专题内容,共同为构建文明大西安做出自身的努力。
第三讲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
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3
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4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5不乱涂、乱画、乱刻;
6
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7
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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