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闖女宿舍 能定「搶劫入戶」嗎?

夜闯女宿舍 能定“抢劫入户”吗?

2018年5月8日,劉前全搶劫一案由公安機關移送至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此案由徐逸峰檢察長承辦,他仔細查閱案卷後發現,是否認定“入戶搶劫”有爭議。事情得從案發前犯罪嫌疑人劉前全與女性被害人瞿箐(化名)相識說起⋯⋯

夜闯女宿舍 能定“抢劫入户”吗?

加了“附近的人” 招來了性騷擾

2008年11月,劉前全因搶劫罪被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月29日,36歲的劉前全走出監獄大門,浪跡於市井,靠坑蒙拐騙度日。一晃到了2018年1月,快要過年了,無業人員劉前全以“劉總”的名義,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發出“外包手工活”的信息,試圖勾引女性以解性飢渴,外帶騙取錢財。

這日,新北區某民營企業的打工妹瞿箐與工友沈妮在單位食堂晚餐,瞿箐看到了劉前全發的“外包手工活”的信息,她把手機遞給沈妮:“哎,這個劉總有外包手工活兒呢,下班在宿舍閒著也閒著,我們找他見個面談談吧。”沈妮點頭答應,瞿箐加了劉前全微信,約定明天晚上在瞿箐單位附近某酒吧碰頭。

第二天晚上,雙方準時到達酒吧,劉前全帶來兩件手工編織樣品,讓瞿箐、沈妮帶回去看看,約定兩天後“劉總”把外包活兒半成品帶來,屆時再確定具體事宜。第二次見面地點還是在那家酒吧,但是“劉總”並沒有帶來手工編織半成品,他以各種藉口搪塞瞿箐、沈妮。姐妹倆見“劉總”並無誠意,即甩手而去。

次日,劉前全開始頻繁微信瞿箐,發來各種色情鏈接及挑逗語言,瞿箐都沒理會。劉前全發起下一步進攻,候著瞿箐上班前接連幾天把早餐送到企業門衛,瞿箐到門衛拿了早餐直接扔進垃圾桶。瞿箐的斷然拒絕惹怒了劉前全,微信上對瞿箐惡語相向,還毒咒瞿箐家要遭天災人禍。瞿箐忍無可忍,猛烈反擊:流氓人渣,無恥下作!

2018年春節,因加班瞿箐沒來得及回老家,宿舍裡的姐妹都回家了,樓上樓下整個宿舍樓僅有三五人留宿,因為不在一個車間,互不相識也就沒有來往,各自貓在自己宿舍裡。

年節獨處宿舍 歹徒入室搶劫

大年初四晚上六時許,劉前全神不知鬼不覺地突然出現在瞿箐宿舍門口,沒等瞿箐允許即推門進來。見瞿箐獨自一人,他露出了奸笑,遞過來一袋子零食:就知道你獨守空房,來陪陪你!瞿箐說:不用,你走吧!邊說邊穿上棉衣。劉前全色迷迷強行摟抱住瞿箐:我是來給你賠禮道歉的,前一陣咒罵你是我不好。原諒我一回吧,寶貝,我是真心喜歡你⋯⋯他不顧瞿箐推搡強行親吻瞿箐,瞿箐使勁推開他大吼道:怎麼原諒你?你毒咒我家死人,我家這一個月連續去世兩個親人了,這能原諒你嗎!你滾,別讓我再看見你!

裝出一副賴樣的劉前全掏出500元遞到瞿箐面前:我是給你送壓歲錢來的,這500元你拿著吧,買件喜歡的衣服,算是我賠禮道歉。瞿箐清楚劉前全的意圖,知道如果拿了這500元就是拿了賣身錢啊,她一把推開劉前全的手:不要!劉前全把500元硬塞進瞿箐棉衣口袋,繼續強行摟抱親吻瞿箐。瞿箐拼命掙脫出來,順手操起桌上水果刀對準劉前全:別過來,你走,趕緊走,不要再騷擾我!

劉前全見無機可乘,即刻變臉:把500元還我!當時瞿箐已打定主意,只有報案才能徹底擺脫劉前全的糾纏,500元是劉前全騷擾她的證據,不能脫手,所以她拒絕歸還,她對劉前全道:你先走,500元我紅包發給你。劉前全惱羞成怒撕扯瞿箐棉衣口袋,瞿箐死死捂住口袋,劉前全強行掏出200元。爭奪中,瞿箐奪門而出跑到另一女宿舍,請求該宿舍一工友保護。劉前全跟進來將瞿箐拉扯到走廊,倆人扭打成一團,劉前全搧了瞿箐一耳光後便逃走了。

瞿箐隨即撥打110 報案,根據110指令到當地派出所錄製報案筆錄。晚上八點多,疲憊不堪的瞿箐回到宿舍,煮了碗方便麵填飽肚子,反鎖好宿舍門,脫下棉衣倒頭睡去⋯⋯

午夜一點多鐘,睡夢中的瞿箐被一陣響聲驚醒,她下意識地打開燈,只見劉前全罵罵咧咧使勁砸門。沒等她起身,劉前全已奪門而入衝到床前,嘴裡冒著濃烈的酒氣,手握一把寒光閃閃的不鏽鋼菜刀,凶神惡煞地吼道:把錢交出來!瞿箐欲起身反抗,劉前全持刀對準瞿箐:不許動,你動就砍了你!瑟瑟發抖的瞿箐不敢反抗,劉前全賊眼溜溜環掃四周,看到了瞿箐擱在床對面箱子上的棉衣,他迅速掏出棉衣口袋裡的一沓現金,包括他給瞿箐的“壓歲錢”及瞿箐的現金共計1730元。瞿箐大喊:那是我工資,還給我!劉前全得意地哈哈大笑,揚長而去⋯⋯

劉前全怎麼能在被害人所在單位進出自如的呢?如果他被門衛攔下不得入內,是否就能避免這場惡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2018年2月27日,瞿箐微信上婉言約見劉前全。傍晚時分,劉前全出現在約定地點某酒吧附近,被事先埋伏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歸案。2018年3月21日,經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犯罪嫌疑人劉前全因搶劫罪被逮捕。

檢察長親自辦案 認定“入戶搶劫”

2018年5月8日,劉前全搶劫一案由公安機關移送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案由檢察長徐逸峰親自承辦。

經認真閱卷徐逸峰發現:該案定罪量刑的關鍵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認定為搶劫罪中的從重情節即“入戶搶劫”。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一般搶劫的法定刑為三至十年,但如果具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8種加重情節中的一種,法定刑將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就是說按上述規定,劉前全闖入集體女宿舍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

案件審查期間,徐逸峰提審了犯罪嫌疑人劉前全,劉前全一再狡辯他是跟被害人處對象,持刀進去是嚇唬嚇唬她的,只拿了自己的500元,沒有暴力搶劫⋯⋯

針對其狡辯,徐逸峰補充了相關證據,參照有關搶劫罪的法律規定,縱觀全案,他堅定地認為:劉前全的行為符合入戶搶劫的特徵,理由是:

1.認定其“戶”符合立法原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戶”的特徵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從立法原意來講,入戶搶劫結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搶劫罪的雙重罪質,刑法對入戶搶劫加重處罰,目的是保護家庭住宅的不可侵犯性,體現了法律對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保護。而居住是家庭生活的核心特徵,案發當天被害人獨自居住在集體宿舍,且整個宿舍大樓只有少數幾人,與外界相對隔離,又為春節這一特定時期,此刻的集體宿舍即具有了“家”的意味,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這兩個“戶”的特徵;雖然司法解釋認為集體宿舍一般不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賓館的長租房也可以認定為“戶”,因此應當認定本案被害人獨自居住的集體宿舍為“戶”。

2.劉前全主觀上明知“入戶”,仍實施搶劫。認定入戶搶劫需要對“入戶”具有認識,才能予以處罰。案發當晚,劉前全第一次到被害人宿舍時就知道其獨自居住,也明知春節期間整個宿舍樓沒幾個人,這些客觀因素增強了他的犯罪決意,產生了入戶搶劫的動機,進而予以實施,屬於故意犯罪。所以,劉前全應當承擔入戶搶劫的刑事責任。

3.劉前全“入戶”手段具有非法性,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戶”是戶內成員最安全的場所,只有認定入戶行為的暴力性違法性,才可能使入戶搶劫的違法性與其法定刑相當。案發當晚,被害人已將房門反鎖,劉前全持刀將門撞開,屬於典型的砸壞門窗進入戶內;被害人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深夜突遭入戶搶劫,劉前全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衝擊及恐懼,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及危害性,其入戶的暴力手段與入戶搶劫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相適應的。

據此,2018年6月15日,劉前全搶劫一案起訴至新北區人民法院,徐逸峰以公訴人身份出庭出示相關證據,義正詞嚴反駁被告人的狡辯,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劉前全的行為依法已構成搶劫罪,屬入戶搶劫,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鑑於其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使用危險性手段實施搶劫,多次騷擾婦女,其犯罪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差,企圖用謊言對抗司法機關,反映出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認罪悔罪的意識,應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前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

最終,在證據面前,被告人劉前全當庭認罪,對搶劫1730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8年7月12日,新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劉前全入戶搶劫的犯罪事實,採納了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最後告誡大家:

玩微信要謹慎,不知對方底細切忌輕率加好友。即便加了好友,切記不要輕易見面,以免透露個人信息如單位、家庭住址等;同時,企事業單位需加強日常及節假日管理,嚴格對進出人員身份驗證,防患於未然。

(涉案人員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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