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事之前,
翔檢君先給你普及一個知識點。
大家平時經常會
在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或者有關案件新聞報道中
看到這麼一句話:
“被告人XXX,被判處有期徒刑X年X個月,緩刑X年X個月。”
重點來了。
大家會問了,這緩刑是在哪服刑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需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說,他不需要被關到監獄裡,而是在所在社區,由司法所在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
檢察院則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開始說正事了。
近段時間,廈門市翔安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對轄區5個司法所開展執法檢查,在內厝司法所檢查時,翔檢君發現,緩刑犯林某的判決書確定的緩刑考驗期和法院交付執行通知書的緩刑考驗期不一致,前後相差了近半年。
於是,翔檢君通過詢問林某、
前往法院調取檔案材料,
查明瞭問題所在。
原來,林某因犯非法經營罪,於2016年5月30日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00元。
按理說,緩刑考驗期應該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從2016年5月31日起算,至2018年5月30日結束。
然而,法院向司法所開具的執行通知書緩刑考驗期則是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
這中間,出現了近半年的空窗期,也就是說緩刑犯在這期間處於沒人管的狀態。
(檢察官對林某做筆錄)
問!題!很!嚴!重!
於是,在查清楚林某漏管半年的原因是交付法院工作失誤造成的基礎上,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試行)》,翔檢君向交付法院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泉州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我們的意見,立即改正了執行通知書的矯正日期。
原本要被持續考驗到2018年11月20日的林某,經過更正,因考驗期屆滿,提前近半年時間被依法解除社區矯正。為了表示感謝,林某還向翔檢君送來了錦旗。
乾的漂亮!
最後,翔檢君還要提醒下,當社區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來找我們檢察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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