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酒後駕車取快遞,警察上門來「簽收」

2018年08月27日17時10分許,王某駕駛海凌牌二輪摩托車,沿東勝區罕臺鎮罕劉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罕劉線2公里處道路時,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查獲。

案例|酒后驾车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

經詢問得知,王某於27日上午10時和同事在東勝區某餐廳吃自助餐時喝了一些白酒。喝完酒後打車回到工作的罕臺鎮色連一礦宿舍休息。下午17時許王某接到快遞員打來的電話讓自己去取快遞,因為取快遞的地方比較遠王某就開上了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前去取快遞。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就在取快遞回來的路上王某遇到了巡邏的交警。警察發現王某駕駛摩托車的姿態有些“飄逸”就示意王某停車接受檢查。心虛的王某趁警察不備猛轟一腳油門駕駛摩托車狂奔逃回色連一礦。就在王某對自己的“智勇雙全”暗自得意時電話響了。民警根據拾到的快遞上的電話和地址將王某的快遞送貨上門並請王某出來“簽收”。

案例|酒后驾车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

隨後王某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民警帶至東勝區交管大隊辦案中心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王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79mg/100ml,為飲酒後駕車,距離醉駕僅1mg之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二千元並處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王某合併執行罰款四千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交警提示:上路行駛,安全第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遇到民警檢查應當主動積極配合,倉皇逃竄很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償失。

(素材:東勝交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