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來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條!一個並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終結果如何?

一张来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条!一个并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终结果如何?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轉自:人民法院報

一張來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條!一個並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終結果如何?

一张来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条!一个并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终结果如何?

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萬佛湖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汪某訴稱,2018年2月31日,被告萬某因個人經濟需要,向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幣一萬元整,雙方約定於2018年5月11日還款,但借款期滿後,被告不能如期還款,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此提起訴訟。

這本是一起極其普通的借貸案件,可是本案的民事起訴狀和借條落款日期均為2018年2月31日,這是極易明顯的錯誤,但是原告汪某執意要求法庭立案審理。

審理法官在拿到卷宗後,與被告萬某取得了聯繫。經瞭解,借款是事實,但是被告目前無力償還借款。於是,法院再次向原告汪某解釋了借條中的錯誤,因本案無法繼續審理,只能駁回原告的起訴。不過,鑑於被告萬某也承認借款的事實,雙方可以重新簽訂借條或者協商分批償還,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一张来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条!一个并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终结果如何?
一张来自2018年2月31日的借条!一个并不存在的日子!此案最终结果如何?

法官後語

在書寫借條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主體,要將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欠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客體,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註明擔保方式,並寫明擔保人。最後核對日期,以實際借款日或者轉借條日期為落款日期,這樣才能最好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陶濤 童佳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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