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网站“刷量”案宣判——法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2017年,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诉杭州飞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股东胡某某不正当竞争,称飞益公司对其网站提供的视频进行“刷量”,要求赔偿其500万元人民币损失。

国内首起网站“刷量”案宣判——法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网站流量是指网站的访问量,通过网站流量统计指标可以了解用户在网站的停留时间、页面的浏览数等。本案中的“刷量”是指通过多个域名或者改变IP地址等方式恶意增加视频播放量。通过对流量数据的分析,往往可以了解到“公众注意力”,而收集“公众注意力”就是当下“注意力经济”经济模式的关键信息数据,其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正如当下网络热词“流量明星”,其背后潜藏的经济效益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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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讯报道,本案原告爱奇艺公司运营着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非VIP用户在观看网站视频时,会不定时地穿插贴片广告,广告投放者会根据视频播放量支付广告费。并且,网站中部分视频的版权方与爱奇艺约定根据视频有效的播放量进行分成。被告飞益公司专门提供针对爱奇艺网站、优酷网站、土豆网站等网站的视频刷量服务;被告胡某某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解析网站使用;被告吕某某使用个人的QQ账号、淘宝账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三被告分工合作,通过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三被告在爱奇艺网站制造了不少于9.5亿余次的虚假访问,按照三被告每1万次15元的刷量收费标准,非法获益上百万元。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起诉被告的“刷量”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若构成,三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爱奇艺公司主要诉讼理由是其通过收集流量数据分析不同视屏的受欢迎程度以及不同区域访问这得观看爱好、观看时间段等,以此来制定视频采购及推荐、广告合作、服务器布局等重要经济策略,而且供应商、广告合作商也需要根据上诉数据制定与爱奇艺公司的合作策略。被告的“刷量”行为干扰了视频网站的正常功能,破坏了视频网站的正常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三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爱奇艺公司与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并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且并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二,由于技术原因,70%的刷量数据会被爱奇艺公司屏蔽,屏蔽的数据并不会对爱奇艺公司造成损害,且刷量有利于增加爱奇艺网站的流量,有助于增加其网站广告收入。

最终,法院审理后宣判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爱奇艺五十万元。法院判决中,首先肯定了访问数据是运营者经营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爱奇艺公司依据视频访问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肆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悖商业道德,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再者,三被告的行为会造成爱奇艺公司多支付著作权许可费,并且基于不真实的数据,做出错误的商业决策,导致竞争优势的丧失,给爱奇艺公司带来实质的损失,最后飞益公司是明知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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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飞益公司“刷量”的行为的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加列举式补充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于2017年9月即停止,因此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的概括式界定,法院以违背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合法权益为主要观点,认定飞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但这并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在当下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模式越来越多样化,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不能完全涵盖,运用原则性条款来判断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会成为法院认定新型经济下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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