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鐵腕」氣質!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創新制度磨礪監督利劍

掌上春城訊 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最廣泛、最頻繁、最直接的權力之一。如何樹立人大監督的權威,提升監督實效?

從專題詢問的常態化到首次針對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10件惠民實事”推進落實情況展開專項工作評議,再到《監督法》實施後首次針對建築工地揚塵治理不力啟動質詢,市人大代表約見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常委會對8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步開展集體約談……

從問糧、問醫到問空氣質量,市人大常委會不斷總結經驗,磨礪監督利劍,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監督舉措和制度,為開展人大監督作出頂層設計,從制度層面保證監督的“剛性”本色和“鐵腕”氣質。

頂層設計

為人大監督提供全要素全流程範本

《監察法》的頒佈實施,對人大監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人大常委會順應新形勢,結合工作實際出臺《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把對監察委的監督列入監督重點,作出“督促監察機關嚴格執行《監察法》,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等具體規定,積極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求,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人大實施正確監督、有效監督提供全要素、全流程的範本。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監督的實質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保證制度的剛性約束力。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介紹,《意見》出臺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黨的領導、依法監督、問題導向、監督公開的原則,將重點從進一步加強對黨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落實情況、依法行政、嚴格監察、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會選任人員的監督等七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監督,全方位彌補人大工作中的短板。

“《意見》出臺後,人大及其常委會選任的人員戴上官帽後也並非萬事大吉。”這位負責人表示,《意見》中結合中央、省、市關於加強幹部監督管理的有關要求,將加強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任人員的監督列入監督重點,作出“健全選任人員任後監督機制,對人大選任人員不依法履職盡責、工作嚴重滯後、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依法進行撤職,並督促‘一府一委兩院’根據管理權限,同步實施管轄範圍內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等具體規定,從制度層面推動人大監督對事與對人的有機統一,有效提高了監督剛性。

“閉環”效應

讓監督監在點子上督在關鍵處

監督要切實發揮效用,就不能僅僅浮於表面,必須務實管用。

記者留意到,《意見》找準監督工作的著力點,進一步細化監督工作內容、改進監督工作方式、完善監督工作機制、規範監督工作程序,使人大監督工作從選題、調研到常委會會議審議,再到審議意見辦理,環環相扣,形成了一條完整的“工作鏈”。

《意見》提出要改進監督方式,對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項工作評議、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五種剛性監督方式的運用進行了細化完善。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每年至少要組織1次以上專項工作評議,組織2次以上專題詢問,促進專題詢問常態化、規範化,更提出了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要實行表決制度、推動質詢結果運用等具體要求。同時,要求增強監督實效,強調發揮代表作用,推動代表“走進部門”常態化,試行開展代表約見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等活動,發揮代表在監督工作中的主體作用。

提高審議質量、增強監督能力、推動形成監督合力、鼓勵監督實踐創新、依法促進監督公開……每一項舉措都將實實在在地提升監督實效。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提出了試點抓好對開發園區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深化對跨區域重大項目和突出問題的聯動監督,探索建立監督議題向全社會徵集制度等具體要求。

不難看出,市人大常委會正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使人大監督工作監在點子上、督在關鍵處,形成人大監督的“閉環”效應。

《撤職辦法》

被省級以上點名批評將“丟官帽”

在不久前舉行的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約見約談會的最後,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特別強調:年底將集中組織對大氣汙染防治專項工作評議,通過“期末考試”檢驗政府治理工作成績單,“如果不及格,市人大常委會將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撤職”。

不可否認,監督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結果的應用。這位負責人此番話的依據就是今年4月,《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對不依法履職盡責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進行撤職的辦法》(以下簡稱《撤職辦法》)的出臺,為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提供了重要保障。

事實上,多年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在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而《撤職辦法》的適時制定出臺,對加大對“為官不為”幹部的處理力度,切實破除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庸懶散”問題,進一步提振幹部幹事創業精氣神的作用將不可小覷。

《撤職辦法》雖只有十九條,但其中對不依法履職盡責,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進行撤職的八種情形都作出了界定——今後,不論誰,不論身居何職,只要在執行市委決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及監督處理意見不力;在完成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和支撐性指標任務以及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和重要工作推進中,組織協調不力、工作措施不紮實,未按照時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對群眾來信來訪不理不睬,敷衍塞責,不按規定辦理,不及時落實群眾合理訴求,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在招商引資、徵地拆遷、脫貧攻堅、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實、服務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或對下級請示事項不在工作日內及時辦理、久拖不決或不予答覆;故意設置障礙,弄虛作假,干擾、阻撓監督;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人員打擊報復,以及其他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作風不實等原因,貽誤工作,被省級以上點名批評的,都將被“摘掉官帽”。

嚴格程序

8種途徑可洞察不依法履職盡責行為

《撤職辦法》還作出規定,今後,將可通過8種途徑反映、發現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不依法履職盡責的行為。

這些途徑主要有: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新聞媒體曝光,社會反響強烈的問題;政務服務中心對政府組成部門工作窗口的評價意見反映的問題;其他途徑發現的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但提出撤職案絕非兒戲,將遵循嚴格的程序,行使集體權力,讓懲戒有章可循。《撤職辦法》作出規定,撤職案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方可提出對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的撤職案。主任會議根據調查、視察、專題詢問、質詢、專項工作評議和特定問題調查等結果,對工作嚴重滯後,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提出撤職案或限期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

在整改期限內工作有明顯改善的,不再提出撤職案;對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提出撤職案,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市委後,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以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依據《撤職辦法》,在人大常委會對撤職案及其他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後將向市委專題彙報。撤職案的過程和結果,也會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讓人大的監督更透明。

可以預見,在人大監督的護航下,昆明經濟社會必將更加平穩健康前行。'

昆明日報全媒體記者:杜仲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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