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區市檢察機關開展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8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8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將開展對監獄實行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開展試點工作相關情況。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表示,與監獄派駐檢察不同,監獄巡迴檢察試點主要是通過機動式巡迴檢察,合理調整檢察機關與監督對象之間的關係,靈活確定監督重點,及時進行整改糾正,確保檢察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為順利推進試點工作,最高檢已於日前印發試點工作方案。

據介紹,各試點檢察院將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組成若干個檢察官辦案組,代表本院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範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檢察官辦案組還承擔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日常辦案任務。

各試點檢察院可以採取不定期檢察等方式進行巡迴檢察。試點期間,對監獄巡迴檢察的次數及每次的時間、人員安排等,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不固定人員、不固定監獄的方式,組織開展交叉巡迴檢察。監獄發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脫逃等監管事故的,應當及時進行專門檢察。

開展巡迴檢察的方法措施主要包括調閱、複製有關案卷材料、檔案資料、有關賬表、會議記錄、罪犯計分考核、獎勵材料等資料,調看監控錄像和聯網監管信息;實地查看禁閉室、會見室、監區、監舍、醫療場所及罪犯生活、學習、勞動場所;抽取一兩個監室,找罪犯逐個談話;找已出監或者即將刑滿釋放的罪犯談話;聽取監獄工作情況介紹,列席監獄獄情分析會等有關會議,找有關監管民警進行談話,召開座談會;開展專項檢察等。

針對巡迴檢察發現的問題,試點方案分三類情形作出處理規定:一是發現存在輕微違法情況和工作漏洞、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向監獄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二是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三是發現執法司法人員涉嫌貪汙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的,依法處理或者辦理。

為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試點方案規定,可以適時安排不同的檢察官辦案組對同一監獄進行巡迴檢察,及時發現和解決上次巡迴檢察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提升巡迴檢察工作的質效。

[轉自《檢察日報》2018年6月1日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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