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去年那場重大火災事故麼?判了!7人領刑!

还记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去年那场重大火灾事故么?判了!7人领刑!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對“2.25”重大火災事故一案

作出一審判決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

判處丁某甲等七被告人

一年八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还记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去年那场重大火灾事故么?判了!7人领刑!

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

01

2016年12月,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唱天下”會所進行改建裝修,由股東丁某乙負責財務及改建裝修工程施工現場相關事項;負責人丁某甲和股東田某某負責改建裝修工程行政審批相關事項。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違規肢解改建裝修工程,將其中的拆除工程發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人劉某某、廖某某,劉某某、廖某某又將拆除工程中牆體、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運工程違規分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人萬某某,另將電線、金屬裝飾件等物品的拆除工程違規分包給無建設工程承包資質的被告人李某某。

02

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會所在未向消防、城建等部門報批的情況下自行停業,被告人丁某乙安排工作人員將會所內使用的冰箱、冰櫃等物品堆放至二樓北側兩個樓梯間前室內,致疏散通道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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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月18日,消防維保公司按照丁某甲、丁某乙的要求關閉了一層、二層南部的消防噴淋系統閥門,同時拆除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器。

04

2月19日,“唱天下”會所工作人員按照丁某乙要求關閉了會所內生活用水用電,並將會所內所有的滅火器收至室外移動板房內。

05

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員正式進場施工,將包廂內搬出的沙發等直接從二樓拋堆至一樓大堂。

06

2月24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將二層包廂內消防噴淋頭破壞並噴水,後將控制二層北部消防噴淋系統閥門關閉。

07

2月25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且未進行動火作業審批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設備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樓梯兩側的金屬扶手,切割產生的高溫金屬熔渣濺落在工作平臺下方,引燃被告人萬某某未及時清運的廢棄沙發,造成火勢迅速蔓延併產生大量高熱有毒有害氣體,在消防設備停用、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不善等多種不利因素下,致使10人死亡、13人受傷,火災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00餘萬元。

案發後,七被告人親屬支付了相應賠償款,另被告人丁某甲向7位死者親屬進行慰問補償,得到死者親屬諒解,此外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親屬配合完成火災現場修繕工作。針對上述情況,相關單位建議對上述被告人在量刑時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劉某某、廖某某在組織管理改建裝修工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被告人李某某、萬某某在改建裝修工程拆除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事故導致10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600餘萬元,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劉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田某某、萬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考慮到被告人丁某甲、劉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李某某事故發生後參與事故搶救並配合調查,七被告人均主動支付了賠償款及鄭某某等七位死者的親屬對被告人丁某甲表示諒解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还记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去年那场重大火灾事故么?判了!7人领刑!

看到這裡

大家心中是不是都有個疑問

什麼叫重大責任事故罪

發生火災後

哪些情況下

起火單位的負責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責任人

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別急,今天我們給大家詳細講解

關於造成火災的那些刑事犯罪行為

及相關的刑事處罰

还记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去年那场重大火灾事故么?判了!7人领刑!

第一宗罪: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B、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五十萬元以上的;

C、造成 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宗罪:放火罪

放火罪不同於失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失火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以上;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為16週歲以上。

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具有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即可構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為結果犯,只有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第三宗罪: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採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宗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是那句老話:

火災猛如虎,防火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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