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改進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新政解讀

本報記者 焦思穎

近年來,自然資源系統不斷加強法治建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在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自然資源部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仍呈現量大多發態勢。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就改進作風、提高能力、壓實責任,從源頭預防和化解自然資源行政爭議作出系統部署。新形勢下,自然資源部為何如此重視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案件量大多發的癥結在哪裡、如何採取措施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記者就上述問題採訪了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

改進作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隨著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法治的需要日益迫切。自然資源事關人民群眾重大財產權益,自然資源工作領域的一些矛盾糾紛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表現出來。近年來,自然資源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呈現持續高位運行態勢。2017年,自然資源部本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分別為1545件、739件,在國務院各部門中排在前列。對此,部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指導監督,積極履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職責,確保所有案件依法按時辦結,行政複議糾錯率逐年上升,行政訴訟敗訴率逐年下降,充分發揮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反饋、普法、維權的功能,促進了依法行政,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但當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量仍舊居高不下,2018年上半年部本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總數為1006件。

部黨組高度重視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於今年5月召開部長專題會議、8月召開部黨組會議,研究改進和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強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是自然資源系統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從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高度、業務與政治高度融合的角度,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部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持續高位運行,固然有一定的外部原因,但更要看到系統內一些單位一些幹部工作作風、工作能力與人民群眾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要堅決摒棄把行政複議和應訴看成一項單純的業務工作的錯誤認識,糾正忽視、漠視群眾的合法利益訴求的不良作風。

要充分認識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尊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法治的訴求,保障人民群眾的法定權利。印發《通知》,就是要向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明確要求,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層層壓實責任,切實解決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反映的突出問題,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提高能力,聚焦重點領域推動源頭治理

據統計,自然資源部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主要集中在徵地信息公開、土地違法投訴舉報、直轄市不動產登記、礦業權審批發證四個方面,今年上半年合計達689件,佔案件總數的68.5%。案件類型分佈和佔比結構與往年基本一致。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表示,上述四個方面案件多發高發,與信息公開等相關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關係,但也反映出自然資源系統一些單位的群眾意識不強,對群眾的合法訴求“推拖繞”;法治意識薄弱,行政行為不規範。對上述問題,需要區分情況,採取針對性的措施,對症下藥,健全工作制度機制,推動行政爭議源頭治理。

徵地信息公開類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機關應公開而不公開徵地信息,公開的徵地信息不符合需求等。對此,《通知》要求完善徵地信息公開制度,不斷擴大主動公開範圍。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能公開的徵地信息要全部公開。對申請量較大的依申請公開信息,經審查可以公開的,要及時轉化為主動公開信息,不斷擴大徵地信息主動公開範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統籌指導本地區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指導督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將矛盾解決在初始、化解在基層。優化全國徵地信息共享平臺和省級徵地信息公開平臺功能,按時準確錄入徵地信息,加快徵地歷史信息的補錄,增強信息查詢的便捷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擴大對徵地信息公開平臺的宣傳,引導群眾通過平臺查詢獲取主動公開的徵地信息。同時,還要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減一半的改革部署,進一步改革完善用地審批制度等。

土地違法投訴舉報類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機關不履行對土地違法問題的查處職責或監督下級機關的職責。對此,《通知》要求健全投訴舉報辦理制度,認真回應群眾訴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劃分省、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職責,規範違法案件受理查處範圍、工作程序並向社會公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將違法問題投訴舉報信件納入12336違法舉報平臺、微信平臺等進行處理,規範投訴舉報事項轉辦答覆工作,並以適當形式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互聯網十政務服務”、人工智能等手段,實現投訴舉報事項處理上下聯動,依法及時進行核查處理,具體承辦投訴舉報事項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不動產登記類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機關不予處理不動產糾紛、辦理登記存在瑕疵或限制其查詢登記資料等。對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分類處理不動產登記問題,積極化解不動產登記糾紛矛盾。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不動產登記糾紛產生的根源進行分析,根據是否屬於不動產登記職責範圍依法區分處理,做到便民利民與依法行政有機統一,堅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妥善處理好前置條件與登記行為的關係,明確不同環節、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認真研究不動產統一登記前歷史遺留問題分類處理意見,合理界定與其他部門在處理不動產糾紛等方面的職責。準確區分不動產登記查詢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關係,對屬於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範圍的申請,要嚴格執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對明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申請不動產登記查詢途徑獲取,人為限制知情範圍。

礦業權審批發證類案件中,案由主要是反映行政機關在礦業權辦理、採礦用地使用中的違法問題、不履行監管職責問題等。對此,《通知》要求,要結合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等,繼續推動礦業權審批權下放,實施減證便民,規範礦業權行政審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時修訂行政審批指南和標準化流程,為群眾做好服務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網上審批,實現“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嚴格執行審批時限要求,依法按時辦結審批事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堅持依法規範、公正公平,指導分類處置本地區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明確礦業權退出的處理辦法和補償範圍、標準等。

層層壓實責任,督促履職盡責

“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必須得到尊重,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認真執行。”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為督促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職盡責,堅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通知》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分解落實責任;強化問題整改,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建立通報約談制度,強化考核監督;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能力。在以上四個方面的保障措施中,有八項新的具體要求,需要在貫徹落實的過程中加強督促指導。

一是突出領導責任。要求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統籌謀劃業務工作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做到與業務工作部署、檢查、考核“三同步”。

二是協調聯動處理群體性案件。發生群體性複議案件的,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案件所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擔當作為,協調處理的情況經主要負責人同意逐級報告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是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檢察機關提起的自然資源行政公益訴訟,要求被訴的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四是積極支持檢察機關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職責。對檢察建議指出的違法案件查處不及時、移送不到位、處罰依據不準確等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

五是實施追責問責。對同樣問題一錯再錯導致“二次敗訴”的,推卸責任導致敗訴的,以及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中發現具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失職行為的,要依照規定實施追責問責。

六是建立違法違紀線索移送制度。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不反饋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對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通報或複議意見書、司法建議書提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向有關監察委員會移送處理。

七是建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約談通報制度。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故意上交矛盾,履職不力造成群體性複議訴訟案件,或者同類案件反覆發生且未採取措施解決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發函通報。

八是明確要求加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辦案力量。針對機構改革後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等類型案件量增加較快等新情況,充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辦案力量的同時,要加強事業單位、公職律師、法律顧問等支撐力量,保證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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