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反殺案?小伙陷傳銷勒死監工 檢方:故意殺人 辯方:正當防衛

導讀

一入傳銷深似海。有的人一直逃脫不出來;有的人為了逃離,丟了性命。

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小張為了逃離傳銷組織,做了這樣一件事情,隨後的發展令人唏噓。

又一個反殺案?小夥陷傳銷勒死監工 檢方:故意殺人 辯方:正當防衛


被“監工”每天洗腦

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昌寧小夥張某被朋友騙到楚雄後,騙進了一個傳銷組織。他發現不對後,當即提出要離開,並在網上買了一張返回保山的車票。

好不容易騙來的人,咋可能讓你輕鬆地離開呢?傳銷組織頭目李某派“監工”王某白天黑夜看守張某,不准他逃離,張某的手機和身份證也被搜走。

“我被騙進傳銷組織後,瞭解到這個傳銷組織主要是賣化妝品,每套化妝品2800元。”據張某後來供述,傳銷組織要求他把化妝品賣給親戚朋友,還能從中賺錢。

王某是負責看管張某的“監工”,不僅要看管好張某,還要不斷地給張某洗腦,讓張某發展身邊的親戚朋友,加入這個傳銷組織。

張某說,自己非常反感傳銷組織,每天都在和這幫人做鬥爭,一直想找機會逃離苦海。

但王某等人看管得太緊,根本沒有機會逃離,況且身份證和手機都被搜走,他無法和外界取得聯繫。

被控制20天都逃不走

就這樣,張某一直在傳銷組織裡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

期間,組織頭目要求每個人都要拉親朋好友進來銷售化妝品,張某多次提出反對意見,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

臨近春節了,張某想回家過年,可這幫人根本沒有放走張某的意思。

傳銷組織此時還加大了推銷產品的力度,傳銷頭目李某在開會時說:臨近春節了,要加大推銷產品的力度,並給每個成員下達了任務。

今年2月10日,傳銷組織要求張某多推銷傳銷產品,張某本來就是被騙進來的,他想逃離這個傳銷組織,可是王某看得又緊,很難逃脫。

又一個反殺案?小夥陷傳銷勒死監工 檢方:故意殺人 辯方:正當防衛

資料圖2018年7月廣西南寧警方破獲特大傳銷案



上廁所時和“監工”起衝突

今年2月10日凌晨,張某想上廁所,得到王某許可後,王某要求跟著一起到出租房裡上廁所。

進入衛生間後,王某對他說:“小弟,今天領導(實際上是傳銷組織頭目李某)講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想清楚了沒有?要怎麼做?你知道嗎?如果弄不到五六萬元,是給男人丟臉,你丟得起這個臉嗎?”

“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還是好好地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的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領導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

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主動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走,我想回家過年。你覺得放走了我,你不好交代的話,要不,我們一起走,趕緊離開這個傳銷組織。”

王某聽到後,當即拒絕了張某的懇求。

他用衣帽帶勒死“監工”

“你怎麼就聽不進去呢?還想逃跑?”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

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

這時,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用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

在這過程中,雙方都很難受,張某於是對王某說:要不,咱們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鬆手。

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隨即離開了衛生間。

走出衛生間後,張某擔心其他人來幫忙,立即向警方報案稱:自己被騙進傳銷組織,還被控制在傳銷組織裡。

民警趕到現場,找到了張某,並在衛生間裡發現一名男子躺在地上,120急救醫生趕到現場後,確認王某已死亡。

張某現場供認了殺人的事實,隨即,警方將張某抓獲。

張某被指犯故意殺人罪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公訴人認為,案發後,張某主動打電話報警,等待民警抓獲,屬於投案自首;被害人在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過錯。

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對張某進行語言威脅、侮辱,並先動手掐住張某的脖子推到牆角,王某具有嚴重的過錯,加上張某被傳銷組織控制,張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實施了正當防衛。這個案件中,張某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張某的辯護人說,該傳銷組織看管張某的那些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由楚雄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楚雄市檢察院並向楚雄市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等待法院的判決。本案發生後,公安機關藉機打掉一個傳銷組織。

但公訴人並不認可辯護人意見,認為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家屬要求賠償損失64萬

法庭上,死者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64萬餘元。

被告人張某表示,將盡最大能力給家屬賠償。

本案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


延伸閱讀:

崑山反殺案引“正當防衛”討論,百件涉防衛案僅7件認定成立

9月4日消息,上週,江蘇崑山成為了輿論的焦點。電動車主於某在被劉某持刀威脅時,利用對方失手將刀掉落的機會,奪刀反擊,致劉某死亡。記錄下這段衝突的監控視頻被傳播至網絡後,引發了公眾對於正當防衛的大討論。最終,警方經偵查認定於某的行為系針對劉某行兇行為的正當防衛,依法撤銷案件。

於某獲釋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把握仍相對嚴格。記者通過檢索公開的裁判文書發現,在被告人主張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終對防衛行為予以認定的案件僅佔7%。法律界人士認為,不能強求當事人在實施防衛時能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斷,司法機關需要綜合現場情況作出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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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崑山反殺案引發大討論

江蘇崑山“反殺案”,讓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間成為了人人都在談論的“熱詞”。

9月1日,崑山警方發佈了案情通報,經偵查認定死者劉某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且劉某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於某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因此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認定於某的行為出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

崑山警方在通報中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對正當防衛中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份通報甫一發布,就被等待結果多日的網民瘋狂轉發,並得到無數點贊。京都律師事務所夏俊律師認為,這份撤案決定不僅是對個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評價,也是對整個社會的規範指引,其能夠為我國司法界依法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樹立標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起案件的結果是多種因素促成,而在過去幾十年間,正當防衛制度看起來更像是一個“休眠條款”。

“確實,司法機關在正當防衛問題上的把握比較嚴格,一般不會輕易認定。”中國人民大學劉明祥教授表示,從1979年《刑法》頒佈至今,這個問題其實一直在實踐中存在。

也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的這種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過程中,立法者將防衛行為的限度進行了放寬,不僅將損害限度從“不應有的損害”擴大為“重大損害”,還針對嚴重暴力犯罪規定了無過當防衛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認為,正當防衛的本質是“正對不正”,因此該制度對防衛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這一修改是主張擴大防衛人的防衛權,避免防衛人畏手畏腳,傷害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數據:法院認定防衛成立比例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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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從立法上進行了這樣的價值倡導,現實仍然不令人滿意。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的裁判文書庫中,隨機選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間審結的,涉及正當防衛情節的100份生效刑事判決,這100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均主張其行為為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但其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僅有1起,防衛過當案件6起。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訴機關在起訴時,已經考慮到了被告人的防衛過當行為,並提出了減輕處罰的公訴意見。

京都律師事務所聶素芳律師認為,雖然在辯護時,律師會盡量主張一切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這可能會導致相關案件中正當防衛被主張比例的升高,但在實際的案件審理中,裁判者對正當防衛行為的理解仍然傾向於限縮其適用。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互毆是較為常見的情形。被告人通常的辯護理由是,是對方率先動手自己才反擊,應當構成正當防衛。而在上述百起案件中,有29起案件被法院認定為互毆,均不成立正當防衛。

“因為糾紛發生爭吵,一吵就動手,對方跟著還手,這種情況很常見。”劉明祥教授表示,在互毆發生時,由於雙方均抱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因此不能因為一方在互毆中後動手,就認定其為正當防衛。但如果一方放棄鬥毆逃跑,或一方明顯處於弱勢,對方仍然窮追猛打,這時就有可能出現防衛行為,需要裁判者根據現場的情況進行判斷。

【案例1】酒後滋事被反擊身亡 防衛者無罪

2014年10月31日晚上,房某醉酒後對妻子胡某破口大罵,併到廚房拿起菜刀衝她揮砍。過程中,其姐夫楊某出聲相勸,沒想到房某竟兩腳將楊某的房門踹開,持刀砍向了躺在床上休息的楊某。

楊某逃到了客廳,並與房某撕打成一團,胡某急忙跑出去找人幫忙,而等她再回到家的時候,房某已經渾身是血地倒在地上,當場死亡。楊某稱,當時他下意識摸到了客廳的水果刀,於是持刀反擊。

經鑑定,房某符合被人用刺器刺擊軀幹部,刺破腹主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心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252.7毫克。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但其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實施防衛行為致人死亡,系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

但楊某的辯護人指出,本案中被害人房某存在重大過錯,楊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構成犯罪。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鑑於楊某是為使本人及他人免受房某正在持續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的防衛行為,根據《刑法》關於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判決楊某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2】多人圍毆後反抗 成立防衛過當

2016年11月29日下午,董某和哥哥騎電動車路過朝陽區孫河鄉一處水果攤時,與攤主發生衝突。當晚,兄弟二人又和朋友一起找到郝某理論。

目擊者田某回憶,當時郝某被三個人按在地上拳打腳踢,三人打完離開後,郝某起身報警,三人便又返回用腳踢踹郝某,“反反覆覆打了三四次”。郝某終於爆發,抄起攤位上的水果刀扎向對方。

被扎傷的就是董某兄弟二人,經鑑定,董某兩兄弟所受傷情均為重傷二級,郝某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董某兩兄弟因犯故意傷害罪,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郝某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起訴至法院,檢察機關認為,郝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系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時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兩被害人挑起爭端在先,還對郝某進行毆打,因郝某的傷情集中在頭面部且構成輕傷二級,可以認定董某兄弟對郝某實施了較為嚴重的不法侵害。

在這種情況下,郝某持刀將董某兄弟二人扎傷,該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但對方在赤手空拳的情況下,郝某持刀將兩被害人均紮成重傷,此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因此,朝陽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郝某犯故意傷害罪成立,鑑於郝某系防衛過當,綜合其他情節,法院對其依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故判處郝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觀點:一定要別無選擇 增加了維權成本

在討論中,有人稱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實踐難度太高,甚至提出了“正當防衛只能靠跑”的觀點。而劉明祥教授認為,從立法角度看,世界各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都相對偏於原則,不能因此認為我國刑法的規定存在缺陷。

夏俊律師也表示,當前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本身是合理的,在立法上設立相應標準也十分必要。但由於立法機關沒有針對正當防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標準並不統一。

而在案件審理中,法官可能會對被告提出理性質疑,例如為什麼不立刻報警或其他的救助手段,為什麼要用刀反擊沒有持兇器的加害者,等等。

“這可能是長期司法裁判中日積月累形成的誤區,一定要防衛人別無選擇才能實施正當防衛。”聶素芳說,用理性第三人的視角去看待防衛人,要求他在被襲擊時作出所謂的“最佳選擇”,這對處在恐懼驚嚇中的防衛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採用高標準來認定正當防衛,實際上是增加了被侵害人的維權成本,同時降低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

劉明祥教授表示,在一些國家的刑事法律中,考慮到了行為人在基於恐懼等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即使造成了防衛過當的結果,也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類似的規定,但劉明祥教授認為,根據現有法律,在司法機關判斷行為人的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當立足於事發現場的情況。在事後評價時,要從當事人的綜合情況來考慮,不能強求其在緊急情況下一定要作出理性的判斷。

在崑山警方的通報中,警方也特別強調,考量劉某的行為是否屬於行兇,“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目前,立法機關對於正當防衛的理解和適用並沒有詳細的規定。劉明祥教授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幫助司法機關針對具體情形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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