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合同上的一个条款,让用人单位支付捌万多元给劳动者

案情简介: 劳动者Z某于2015年9月1日进入PT公司上海PT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T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Z某在PT公司处担任设计主管岗位工作,《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还约定:“由于公司为员工提供无偿培训,因此严禁员工在合同期内和合同到期后1年内从事同行业工作。一旦发现,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利”。2016年8月19日PT公司单方通知Z某解除劳动合同。PT公司法定代表人L某还以口头形式通知Z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金额为24,275元。Z某于2017年8月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PT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Z某后,PT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PT公司上海PT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4,540.33元。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PT公司、Z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的约定,Z某从PT公司处离职后1年内负有严禁从事同行业工作的竞业限制义务。PT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L某曾于2018年8月19日口头通知Z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PT公司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PT公司、Z某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9日因PT公司单方通知而解除,因PT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Z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PT公司应支付Z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鉴于PT公司、Z某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PT公司给予Z某竞业限制补偿,故PT公司应以Z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4,275元的30%为标准支付Z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8竞业限制补偿金84,540.33元。综上,PT公司要求无需支付Z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7,065.22元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具有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不随劳动关系解除而终止,但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是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特别是中小微的用人单位千万不要随便在互联网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雷区。劳动者也要注意在离职后,《劳动合同》上有无竞业限制条款,或有无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有竞业限制约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因为单位的原因而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约定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