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至25日間,兩名男子共十一次竄至遵義湄潭、黔東南石阡、銅仁德江、黔南龍里等地,專門盜取電腦主機CPU和內存條。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單獨或參與盜竊的數額為25298元,辜某某參與盜竊的數額為15196元,數額較大。龍里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涉嫌盜竊罪向龍里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二被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 情 回 顧
經查,2017年8月20日至25日間,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分別竄至石阡縣、福泉市、龍里縣等多家網吧,共盜竊十二臺電腦主機的十二個CPU和內存條。經鑑定,被盜的十二個CPU共計價值11700元,被盜的十二個內存條共計價值3496元。
2017年8月16日至22日間,王某某分別竄至湄潭縣、德江縣、餘慶縣等多家網吧,共盜竊八臺電腦主機八個CPU和內存條,經鑑定,被盜八個CPU共計價值6880元,被盜八個內存條共計價值3222元。
龍里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辜某某涉嫌盜竊罪向龍里縣法院提起公訴,並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龍里縣檢察院量刑適當,採納了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判處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文|江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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