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解讀

2018年8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做好礦產資源規劃實施作了進一步規範,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有關措施和要求,對於加強我區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推進礦產資源科學、合理、有序、綠色開發,加快礦業轉型升級,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起草背景

目前,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第三輪自治區、市、縣三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編制完成並已發佈,為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控,規範規劃實施管理,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嚴格規劃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覆函》(國土資函〔2017〕18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發佈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7〕3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七個部分:

第一部分,說明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重要性。要求各地按照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礦產資源規劃在礦政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切實做好規劃實施管理。

第二部分,對勘查開採申請項目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情形、條件或要求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三部分,對鎢、稀土等礦產提出了開採總量控制要求,提出了嚴格控制市縣採礦權數量的有關要求,特別是規範了申請自治區預留採礦權指標的相關規定。

第四部分,對規劃空間佈局包括重點勘查區、限制勘查區、國家規劃礦區、重點礦區、勘查開採分區、保護與儲備區、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礦業發展示範區等提出了相關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第五部分,提出並規範了制定規劃年度實施方案、嚴格規劃審查等推進規劃有效實施的措施。

第六部分,明確了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七部分,提出並明確了建立目標責任制,加強規劃評估、監督和信息化管理等強化規劃實施監管的措施。

主要特點

《通知》結合當前形勢,在原有管理框架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新措施、新要求。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前後銜接,堅持政策連續性。

2012年、2013年,我廳分別制定了《關於加強我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2〕94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3〕60號),對規劃實施管理進行了規範。本《通知》與上述兩個文件在以下方面做好銜接:一是總體框架不變,基本按照空間佈局管控、總量管控、規劃實施、規劃調整、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闡述;二是規劃分區差別化管理、採礦權數量控制、年度實施方案、礦業權規劃審查、規劃調整、規劃評估等規劃實施制度繼續保留實施,且基本內容總體不變。

(二)結合實際,堅持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與時俱進的原則,針對當前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實際,提出以下針對性的應對措施:

1.對勘查開採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條件和要求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勘查開採申請項目應符合自治區、市、縣三級規劃,且砂石資源開採項目還須符合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二是勘查項目,分高風險礦產和低風險礦產(包括國家規劃礦區內高風險礦產)兩類提出了符合規劃的要求和條件;三是開採項目,明確了符合規劃的採礦權指標、空間佈局、開採准入、環保安全等六個條件;四是特別針對勘查開採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空間佈局要求,考慮地質礦產的賦存特點以及地質勘查工作的特點,根據勘查、開採對規劃的精度要求,提出:勘查項目範圍與勘查規劃區塊重迭面積佔勘查項目申請面積的60%以上(含60%),開採項目範圍與規劃開採區重迭面積佔開採項目申請面積的80%以上(含80%)或與開採規劃區塊重迭面積佔開採項目申請面積的70%(含70%)以上,且其他未重迭的面積不屬於禁止勘查開採區域的,視為符合規劃空間佈局要求。

2.對市縣採礦權數量控制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明確了申請自治區預留採礦權指標的條件和要求。一是要求各市縣應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採礦權總數和砂石採礦權數指標控制採礦權數量,不得超指標設置採礦權。二是本縣及所屬的設區市規劃指標使用完畢後,才能啟動申請自治區預留的採礦權指標(包括總量指標和砂石採礦權指標),且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3.進一步明確了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內容和時間要求。一是在規劃年度實施方案內容上,增加了三項重要內容,包括:對擬整合、關閉退出的採礦權,提出調整措施和年度安排;制定本級採礦權年度出讓計劃,對本級審批發證的採礦權投放作出年度安排;對綠色礦山建設,特別是市級綠色礦山建設和有關的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提出年度工作安排。二是考慮工作實際,將各市彙總本級及所轄縣級規劃年度實施方案上報備案時間調整到當年4月30日前。

(三)嚴格要求,堅持權威性和嚴肅性。

1.進一步明確了規劃調整的條件、程序和要求。一是明確了規劃調整的條件,取消了“包底”條款,即“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確需規劃調整的其他情形”,同時,為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加了一條即“探礦權申請採礦權項目”。二是堅持規劃的權威性,堅持“誰批誰調”(誰批准規劃,誰批准規劃調整)的原則,嚴格規劃調整要求。對桂國土資發〔2013〕60號文關於市縣審批頒發採礦證的砂石頁岩等礦產涉及規劃調整的可以由同級組織進行規劃調整論證並報廳備案的規定進行了糾正,取消了該規定並嚴格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三是堅持依法調規。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直接涉及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應當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四是明確了規劃調整完成時限。要求原則上應在規劃調整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覆。

2、對規劃實施責任、年度實施評估、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化管理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求建立完善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將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和考核指標,並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體系,統一考核。二是實行規劃年度評估,及時掌握規劃及規劃年度實施方案進展情況。每年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並由設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及所轄縣級上一年度的礦產資源規劃實施評估報告彙總報送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三是強化規劃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的完成情況,檢查報告和結果按照規定予以通報。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或違反礦產資源規劃設置礦業權的,以及違反規定擅自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等的行為,要求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是加強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區統一的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並納入礦政“一張圖”,建立全區礦產資源規劃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實現“以庫管礦、以圖管礦”。

其他問題說明

(一)由於《通知》印發後,原來相關的文件不再適用,因此,《關於加強我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2〕9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3〕60號)同時廢止。

(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實際,《通知》有效期確定為5年。

來源丨廣西國土資源廳網站

審核丨李欣松、黃曉輝

·END·

廣西國土資源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