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驾摩托车肇事

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骑两轮摩托车的酒驾案,以摩托车驾驶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贾某是黑山县某村农民。2018年7月1日,贾某无证驾驶自家无牌照两轮摩托到亲属家串门,当晚喝了不少白酒,酒后他早忘记了“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的禁令,骑上摩托车返程回家。21时许,就在贾某刚离开亲属家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酒力发作,加之车速过快,与同向在前的杨某推的人力手推车相撞,致杨某和贾某受伤,两车损坏。好在贾某只是受了轻微伤,他当即拨打120电话求助,急送杨某到医院救治,经义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所鉴定,杨某左外踝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贾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306毫升。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贾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给杨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了杨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启元 记者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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