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贍養繼父,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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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簡介

李大爺年輕的時候經人介紹,與前夫病逝獨自帶著兩個孩子過活的王大媽結婚,婚後兩人並無子嗣,李大爺就盡心盡力照顧王大媽帶來的兩個孩子。多年以後,兩個孩子大學畢業,在城市裡找到了不錯的工作並定居,就把自己的母親接了過去。然而自那以後,她們再也沒有回來過,對李大爺也是不聞不問,連電話也沒有打過。李大爺現在年紀大了,一個人過著孤苦伶仃的日子,提起這件事就唉聲嘆氣,悶悶不樂。

我不想赡养继父,违法了吗?

(圖片源自網絡)

辛辛苦苦供養兩個孩子上學一直到她們大學畢業,現在李大爺老了,兩個女兒沒有好好盡到身為子女的責任,反而以這種冷漠的方式對待他,實在不能不令人唏噓不已。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王大媽的兩個女兒對李大爺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條文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王大媽的兩個女兒不是李大爺親生的,她們也需要對李大爺盡贍養義務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在哪些情況下,子女可以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呢?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如果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我不想赡养继父,违法了吗?
我不想赡养继父,违法了吗?

(圖片源自網絡)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很多人在踏入社會之後會感嘆生活之艱難,可以想見,在對子女十多年的養育過程中,父母要承擔的只有更多,其中艱苦辛勞,很多時候都是默默承受不為人道。即便是繼父母,如案例中提到的李大爺,對自己沒有生之恩德,也有養之恩惠,作為一個受過教育的現代人,更應該懂得感恩的道理,如果對他們不聞不問還主動切斷聯繫,那麼你所傷害的,不僅僅是現在那個老人,更是那顆曾經對自己全心全意付出過的父母仁心。

製作 | 昌檢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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