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贪污,领导也遭殃,声称反映问题被无视却被判玩忽职守

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沿江街道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双代管”办公室)原主任李某因其下属贪污了480多万元,于2018年6月11日被一审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开发区法院”)认定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已于2018年6月20日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李某的下属黄某则利用“双代管”办公室出纳会计的身份在2010年至2016年间,采用涂改记账凭证、篡改记账科目、私自开具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并加盖印章等手段贪污公款480.63万元,于2017年年底被江苏泰州开发区法院以贪污罪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下属贪污,领导也遭殃,声称反映问题被无视却被判玩忽职守

泰州开发区法院认定李某玩忽职守且不宜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是,李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印鉴章严格分开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致使下属黄某无人监督制约,多次采用虚开支票取款的方式侵吞公款480.63万元。李某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督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是对危害结果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且涉案损失大部分未能挽回。

李某则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并辩称,2013年财务经审计发现问题后,他多次与多名沿江街道下辖社区(五个社区)的会计,向上级分管领导王某一致反映黄某记账不及时,社区无法与“双代管”办公室对账,王某当时要求黄某要及时记账。2015年1月28日下午,沿江街道纪工委书记张某在召集李某和社区会计开会的会上,李某又反映了黄某记账与各社区财务无法核对的问题,请张书记重视并做出处理,张书记则说知道并要求李某他们做好各自的工作。但直至案发,黄某始终未被处理。

多位街道会计的证言则表示,平时开财务会议时,几个村会计都向李某及当时分管“双代管”办公室的领导王某反映过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2015年,街道下辖的5个村会计和李某曾一起找过上述分管领导王某,“就是反应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对账对不到的情况,李某也多次催过黄某记账,但黄某仍是记账不及时。”

黄某的供述则是,李某从没向她主动要过记账的原始凭证,但督促她要及时记账,李某也曾向分管领导王某反映过其记账不及时的事情,王某还找其谈过话。

但分管领导王某的证言则是直接否认在其负责和分管“双代管”办公室期间,李某向其反映过黄某的相关问题。沿江街道纪工委书记张某也是否认在黄某被查之前,有人向其反映存在问题。

泰州开发区法院只认定了李某曾经向分管领导王某反映过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凡并未提及到李某向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过黄某问题。

下属贪污,领导也遭殃,声称反映问题被无视却被判玩忽职守

那么李某到底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构成能否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基本要件为,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属于玩忽职守,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上行为人有过失,主要是一种监督上的过失责任,即行为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或行为人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最终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如何界定玩忽职守呢?玩忽职守,指的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不履行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指的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要判断李某是否触犯玩忽职守罪,首先要明确李某作为沿江街道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主任时的工作职责,以及李某当时是否具有监督上的过失:

据李某提供的一份沿江街道办事处泰沿办[2013]7号文件显示,2013年5月4日,沿江街道印发财务审计方案,街道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纪工委书记及财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村级财务审计。

李某当时任沿江街道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主任,7号文件显示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村级财务审计。

从一审法院查明的内容来看,李某在负责“双代管”办公室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对印鉴章严格分开管理,未按规定对“双代管”办公室记账软件的岗位设置和账号、密码进行管理,也未按规定对“双代管”办公室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进行归档保管。

李某则在2018年6月20日的上诉状中提出,他认为自己已经在工作中初步发现了黄某的问题,并且依法向领导反映了,只是领导均纵容不予理会,自己又没有实权,不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单位制度和管理的混乱应由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下属贪污,领导也遭殃,声称反映问题被无视却被判玩忽职守

李某的工作职责是否包括对印鉴章和相关账号、密码、凭证、报表等的管理是判断李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

若李某的工作职责中包括这些,则李某疏于管理的行为致使会计黄某能够利用这个漏洞进行贪污高达480多万元,损失数额远超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毫无疑问。

至于李某所称向分管领导反映过黄某问题,只是领导未予处理的辩解若是属实,则可能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太大,因为李某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疏于管理导致他人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太大。

若没有相关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李某作为沿江街道农村财务“双代管”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包括这些,要解决黄某的问题主要应由上级分管领导、纪工委等予以规制管理解决的情况下,李某通过向上级分管领导反映黄某的问题,则已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报告义务。

此外,一审法院未认定李某曾向沿江街道纪工委张某反映过黄某的问题,而认定李某曾经向分管领导王某反映过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的主要依据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由于其固有的主观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李某关于向相关分管领导和纪工委反映过黄某问题的主张,无论是在证明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具有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情节方面,在二审中的证明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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