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魔手,桂林一小学六旬男保安猥亵2名幼童,或涉猥亵儿童罪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桂林中美实验学校六旬男保安,涉嫌连续猥亵两名幼童的视频疯传网端。网传视频显示,6月27日下午,桂林中美实验学校放学后,学校靠近门卫室的侧门,一六旬男保安坐在椅子上,先是拉住一名男学生,手伸到男学生的裆部,接着该名男保安随手拉住来到门口的一名一年级女学生,该学生几次挣扎都没有挣脱男保安之手。在拉扯间,男保安将嘴靠近女学生脸部,同时一只手探入女学生裙底。最终,在女学生的极力挣扎下终于逃脱男保安魔掌,整个过程持续了三十秒左右。目前该名六旬男保安已被秀峰警方刑事拘留。

抵制魔手,桂林一小学六旬男保安猥亵2名幼童,或涉猥亵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指的是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只要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无论男童女童均可成为猥亵对象。

其中,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行为人主动实施猥亵毫无疑问属于猥亵,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如果行为人不加以阻止,行为人不阻止的行为也属于猥亵。通常的猥亵手段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此外,对具有一定意识的儿童露阴的行为,也属于猥亵行为。

该事件中,六旬男保安“手伸到男学生的裆部”,“将嘴靠近女学生脸部,同时一只手探入女学生裙底”,这些动作针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被评价为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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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伸到男学生裆部虽然隔着衣物未直接接触男学生的生殖器官,但已经足以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此种行为是区别于隔着衣物搂抱行为的。隔着衣物搂抱可能因情节较为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罚,该名保安的行为严重度远超隔衣物搂抱。而将嘴靠近女学生脸部,手探入女学生裙底,一旦确认该名男保安有实质性触摸行为,结合该名保安对那位男学生的触摸行为,该名男保安极有可能被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时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被认定为犯猥亵儿童罪的,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则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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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为人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具体到本事件,行为人有足够理由能认识到自己所侵犯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儿童为幼女时,男性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性交行为或者实施其他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之所以在对幼童实施奸淫行为下,针对幼女成立强奸罪,针对幼男成立猥亵儿童罪,是因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女性,对男性实施猥亵或奸淫行为在刑法层面则由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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