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離婚協議的這7個坑,千萬別踩!

小心!离婚协议的这7个坑,千万别踩!

當事人協商離婚協議時,往往關注的都是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問題,其實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慮周全,否則在登記離婚後還可能發生糾紛甚至訴訟,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日常的操作實踐,本文淺談在起草離婚協議時應該包含的一些事項,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戶口處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戶主或戶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協議中應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女方的戶口在婚後遷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後將戶口遷走,或者撫養權歸女方,孩子的戶口要從男方處遷到女方處,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為戶口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救濟途徑只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來約束當事人自覺履行。

第二、姓氏處理

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比較重視代表傳宗接代的姓氏。離婚後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將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很容易引起對方的強烈不滿。法律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若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應在離婚協議中寫清楚,這樣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責令恢復姓氏了。

若一方擔心對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限制對方的行為,儘量減少訴訟。

第三、夫妻之間補償、賠償及債務的處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應該和對方協商如何處理,並在協議中寫明。

1、婚內借款(司法解釋三第16條)或婚前借款;

2、補償(婚姻法第40條);

3、困難幫助(婚姻法第42條);

4、過錯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

5、擅自處分房產(司法解釋三第11條)。

第四、關於撫養費的約定

如果雙方不作特別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是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籠統地約定撫養費多少,對撫養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費和醫療費的多少,是離婚時無法準確預計的,要等實際發生才能明確,且生活費也是隨著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建議雙方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逐年遞增(約定具體的比例),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第五、不分割財產的兩種情形

同樣是不分割財產,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義不一樣,引起的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必須謹慎對待,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客觀情況和主觀訴求來確定如何表述。

1、“沒有共同財產分割”:這種表述,離婚後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表述,離婚後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無權要求分割。對經濟上處於弱勢,或並不清楚配偶真正財產狀況的一方,喪失了日後要求分割財產的權利,非常不公平。所以,當事人應將全部共有財產列明,逐一寫清楚屬於哪一方所有或怎樣處理,不要簡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時的疏忽或貪圖方便很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上的重大損失。

第六、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和合同法第186條,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唯一途徑。

還有一種情況,甲乙離婚析產,甲依約支付了房屋補償款給乙,乙卻不配合辦理除名手續,甚至玩失蹤,甲陷入訴訟的持久戰中。如果當初雙方公證了離婚協議,則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據協議辦理除名(已有房產證)或日後將房屋直接確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買賣合同已備案,未有房產證)。

由此可見,公證意義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以免後患。

第七、如何對付“離婚協議可以反悔”

2011年最高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的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若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反悔。

對於這條規定,應注意兩點:

1、對已方有利的財產約定,可簽訂婚內協議,不要出現離婚字眼及離婚的意思表示,這樣對方就不能推翻了。

2、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即使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的內容仍然有效,雙方均不得反悔,在訴訟離婚中也適用該離婚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的觀點,這種約定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應予認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就協議效力選擇或排除法律適用,體現契約自由和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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