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和單位「棄兒」?實習生,誰來保障你的權益

既是在校學生,又在實習單位從事相關工作,“實習生”看似與學校和社會都存在密切聯繫,卻又時常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成為雙方的“棄兒”——

實習生,誰來保障你的權益?

臨近畢業季和暑期,又到了學生實習的高峰,很多在校生都選擇通過實習幫助自己完成身份的轉變或者積累社會實踐經驗。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事故以及種種侵害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近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在京實習的大學生意外死亡案件。該案引發關注和反思: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的安全和權益如何保障?受到侵害該由誰來買單?記者就此採訪了專家。

實習大學生意外死亡

“我給女兒打電話沒人接,過了十幾分鍾再打電話是女兒的同學接的,說女兒煤氣中毒正在搶救,讓我趕緊過去。我坐飛機到北京的醫院時,女兒已經去世。”法庭上,某大學大四學生小苗(化名)的父母回憶起女兒,仍舊難掩悲痛。

2016年,小苗到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參加培訓,和同學一起居住在該培訓公司安排的房屋。該房屋所有人為秦某,房屋是其未經批准擅自找個體施工隊建造的。而張某、朱某夫婦則從秦某手中租了14間房向外轉租,小苗就租住在其中一間。

培訓結束後,小苗受學校指派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實習,但她仍住在張某、朱某夫婦從秦某手中租下的房屋中。到了供暖季節,張某為租戶提供了自採暖暖氣,因一氧化碳有毒氣體洩漏導致小苗中毒死亡,一起居住的同學也因一氧化碳中毒受傷,經鑑定為重傷二級。

事發後,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對秦某、張某、朱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其間,張某、朱某夫婦一次性賠償小苗父母60萬元,小苗父母對二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建造房屋,建成後未檢測房屋質量便向外出租,張某、朱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未落實防止煤氣中毒安全責任人的義務,因三被告人的過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懲處,但屬情節較輕。2017年12月22日,法院認定三人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張某、朱某免予刑事處罰。

之後,小苗的父母認為學校未確保學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謹慎為學員選擇居住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為實習員工繳納意外保險,均應負賠償責任。遂將三方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160萬餘元。

校方認為,學生實習是常規活動,學校有管理規定,不存在對學生的漠視,且出發前學校對學生進行過安全教育,並安排了固定的指導老師,學生會定期通過手機彙報實習和生活情況。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只能對常規的問題予以提示,不可能預見到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但是考慮到小苗家庭經濟困難,已經給予其補償10萬元,這是近年來發生類似事故後補償金額最高的一次,已經履行了學校的社會責任。

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自己盡到了責任,在安全方面,第一堂課就是安全教育,小苗本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

某科技有限公司則堅持認為,自己盡到了責任,不存在過錯。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應當看作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不能視為就業。實習生與用工單位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在勞動關係中,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一般都應全額賠償。而在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中,當事人就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只能得到部分賠償。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主要考慮當事各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韓驍認為,如果學生是經學校推薦,在實習單位受到傷害的,如果學校和實習單位有相關的實習合作協議,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相關協議,則應依據學校、實習單位和在校實習生三方在人身損害事故中的過錯大小或原因按比例確定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李靜則表示,工作本來就是有風險的,若實習生的危險來源於從事的勞動,在發生事故時實習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作為間接管理人,承擔次要責任,而實習生本人除非有重大過錯,一般不承擔責任。

實習生的“難言之痛”

除了實習期間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脅,實習生們還有許多“難言之痛”。“上午11點半上到次日凌晨1點,實習生都這樣嗎?雖然學校強制實習有的時候是不得已的,但從來沒人關心過我們的情況……”某師範大學學生小迪(化名)在社交平臺上吐槽學校的實習安排,自嘲這是鍛鍊自己的好時候。

小迪告訴記者,他是旅遊管理與服務教育專業大三的學生,學校強制性為學生提供了幾個實習單位供選擇,他被派到了上海某酒店當門童,工作時間是下午4點至次日凌晨1點,但中間出現過工作時間超長的情況。“我不是很情願這樣的實習安排,為什麼不能一部分學生去學校組織的實習單位,一部分學生自己去自己喜歡的實習單位?”小迪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在學校申請了孵化園項目,可是因為被外派實習,項目也因此擱置了。

天津城市職業學院大二學生小航(化名)也有同樣的遭遇。今年8月,小航即將被學校安排去揚州實習,為期兩個月,此前他已多次被外派實習。校方表示,不去就沒有學分,不予頒發畢業證。

類似事情經常見諸報端。

今年1月,山東聊城大學數百名大三學生被層層“售賣”,“被迫”到崑山康佳電子有限公司等地實習,並長時間工作,致使一些學生出現發燒、手起泡等身體不適狀況。

2017年7月,瀋陽城市建設學院多名學生在網上發聲維權,稱被學校強制派往富士康(煙臺)科技工業園進行長達3個月的實習並被強迫簽署三方協議。一位學生表示,每天幾百人被塞到百平米的房間聽課培訓,而且其他方面和伙食安排都很差。

……

實習本應是一項豐富人生閱歷和實踐經驗的必修課,如今卻飽受詬病。當學生或質疑或拒絕實習或拒絕在實習單位加班時,會面臨“不予畢業”“不授學位”等威脅,也會遇到不給報酬、實習安排與專業不對口、超時工作等情況,問題可謂層出不窮、五花八門。對此,李靜認為,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實習單位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除非崗位有特殊要求,或者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也不得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9條規定:“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韓驍表示,根據規定,學校有權制定其在校生的課程修讀培養方案,並且有權將社會實踐、專業實習等作為其在校生的一門必修課。學生若無法按照學校要求完成相應的實習,學校有權不給予其學分。但是,學生雖然需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同時也有權對學校的管理及處分處理等提出相關建議。

現在的小迪也在努力做好自己的實習工作,他說,過幾天會回到學校去,與老師進行溝通,嘗試更換實習單位。

採訪中,大家普遍認為,雖然將實習列入必修學分並與畢業掛鉤確實有政策依據,但若實習生們只能被強迫做一些與專業或未來就業方向無關的“廉價勞動力”工作,這無疑是一種剝削,與“實踐育人”的初衷背道而馳。既然學校將實習納入課程體系,大學就應該負起責任,建立起對實習生的教育、安全、薪酬等一系列保障機制。實習生應該被當作需要成長的獨立個人來看待,而不是教學工作運行的齒輪。

4月27日,對於高校強制實習,不實習不給畢業證、扣學分的現象,教育部也發聲表態。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副司長謝俐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對此類情況將發現一起,抓一起,絕不手軟。“現在教育部有文件,規定了學校和企業合作哪些行為不被許可,如果出現了違規情況,學生和社會各界可以通過網絡和電話進行舉報。”謝俐表示,教育部不僅要做好規章制度制定的工作,還會做好接下來校企合作等相關方面的監督工作等。

實習生權益該如何保障

“在校大學生仍然有學籍,其身份是學生,不是勞動者,其實習行為不是擇業行為,也不是就業行為。”此外,李靜還說明了一種情況,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應被視為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在校學生不屬於《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中的勞動者,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學生的“勞動者”身份規定頗為模糊。

由於在校實習生不具有勞動者身份,無法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護自身權益。只能適用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學生實習是實現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實習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僅直接影響實習、實訓效果,還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因此,韓驍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實習協議是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最重要的權利防線。他建議,應當在實習協議中對實習報酬、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保護以及遭受損害時的責任分擔等相關事項作出明確約定。關於協議的簽訂形式,可以由學校和實習生分別與實習單位簽訂,也可以由學校、實習生和實習單位共同簽訂一份三方協議,在實踐中以後一種方式居多。

簽訂實習協議是實習生保護自身權益最有效的方式。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實習生本人的合同意識也比較淡薄,只有少數人能夠通篇閱讀實習協議並明白其中內容,不少實習生對自身的權益也沒有清楚的認知。

“目前大學生求職困難的社會處境讓很多實習生忽視了自身權益的保護,沒有簽訂協議就開始實習,一旦出現意外追悔莫及。”李靜建議,實習生應提高法律意識,利用好學校的資源,主動尋求學校老師的幫助,不管長期實習還是短期實習,都需要簽訂實習協議,把實習過程中的法律風險說清楚,以便日後有據可依。

此外,由於在校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無法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韓驍還建議,為最大程度保障實習生的人身安全,高校或實習單位應當為在校生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責任範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保險標的是在校生在實習時或從事與實習有關的活動時因遭受到意外傷害依法應由高等學校或實習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已於今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第27條規定:“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職業學校、企業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這一規定將保險上升到了強制的高度。

“當然,最重要的是在校生在實習時也應當遵守學校及實習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因自身的過錯導致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韓驍說,此外,也應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彌補法律的空白,從立法層面對高校、實習單位及在校生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從根本上維護在校生的合法權益。

對此,李靜也表示,已經有很多專家學者在為實習生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努力了。想要真正保障實習生權益,釐清權責,應當從根源上細化明晰、明確實習生的法律地位,對一些實習期間的基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比如薪酬、休息休假權、事後救濟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副司長範海林近日也公開表示,高教司將積極推動國家層面“大學生實習條例”立法進程,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接收高校學生實習實訓的制度保障等。(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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