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郭先生与狼,如果宝马花臂男砍人发生在美国,可能会被当场击毙

近日,在江苏昆山,一辆开宝马车的花臂男与一名骑电动车小哥因路上行车小事发生纠纷,后来各自下车理论,并发生肢体纠纷。没想到,宝马纹身男转身从车内拿刀砍人,却不料刀失手掉地上,反被电动车小哥捡起,反手一刀,直接毙命。

东郭先生与狼,如果宝马花臂男砍人发生在美国,可能会被当场击毙

从当时的视频可以看出白衣大侠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将花臂男砍死,于情于理大多数人都认可白衣大侠属于正当防卫,而其他不同的声音多纠结于白衣大侠属于防卫过度致使花臂男死亡,这里我不想过多讨论防卫是否过度,一是因为这里的防卫界限是很模糊的,什么情况下受害者才能还击?当然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不是当事人,无法判断白衣大侠当时的处境,但我们可以明显的从视频中看出花臂男从车中抽出了砍刀而且是一路小跑的冲了过去,一看就是从小没少砍人,对业务很是熟练,可惜这次手滑失手了,被白衣大侠一刀反杀。而从后期的资料中也显示了花臂男是有前科的,曾经坐了十年的牢狱。那么白衣大侠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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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以下是一道司法考试题:一个20岁的男子看到一个女青年被一个流氓动手企图施暴,那男子抄起一根木棍朝那流氓的头部就是一棍,结果那流氓当场死亡。该男子的行为有五个选择:A,故意杀人罪;B,过失杀人罪;C,故意伤害(致死)罪;D,正当防卫;E,防卫过当。其标准答案是:A,出题者的意图是考学生对故意犯罪定义的理解。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是故意犯罪的定义。

按照出题者的思路,本例中行为人用本棍打击流氓的头部,是明知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是故意杀人。但是,明知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打伤打死了人,即使是搞错了,也不一定是犯罪。我们都知道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最后是狼又被装进袋子里,被打死了。那么狼已进被装进袋子里了,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了,为何还要将其打死?这是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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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在美国,花臂男可能会被当场击毙

对于什么样的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个案例,在美国公民持有枪支是属于合法的,据美国ABC 8News报道,这一案件发生在2016年3月8日,弗吉尼亚州的玛丽.多格特(Mary Doggett)在家中与同居男友约翰·康罗伊(John Conroy Jr.)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约翰·康罗伊将玛丽一拳打倒在地。玛丽15岁的儿子贝利见状,对母亲的男友连开5枪,致后者死亡……枪是贝利从母亲手提包里事先拿出来的。

随后,贝利被弗吉尼亚州斯波特瑟尔韦尼亚巡回法院判处二级杀人罪。而在本月17日,陪审团推翻法院判决,裁决贝利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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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7日,陪审团最终宣布已16岁的贝利无罪。据媒体报道,听到法官Joseph Ellis宣布自己可以回家了时,一直在法庭表情阴郁的贝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泪洒当庭。

说了这么多,还是回到第一个案例,白衣大侠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犯罪的本质在于社会危害性,而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则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中,侵犯了犯罪人的人身权利甚至生命权利,则不一定是犯罪。只有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才负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无法预计的。在情况万分危急之中,要能正确把握防卫的限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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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所说:“如果每个昔日的案件都需要重新开庭审理,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进程的坚实基础上为自己的进程添砖加瓦,法官的劳动就会大大增加,以致无法忍受”。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人类的理性不得不依赖传统——依赖前人在处理类似问题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经验和智慧。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一个案例的时候除了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会参考过往的相似案例。那么在我国此前的防卫过当的案例中都是如何处决的呢?

过度防卫致死案例判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宝华驾驶出租大发汽车行至本市河东区津塘村道义和街时,遇李宝柱等5人乘车,上车后,被害人李宝柱因天热不关车门与被告人杜宝华发生争执,随后,李宝柱等人将杜宝华拖下车进行殴打,杜挣脱后逃跑欲打电话报警,李宝柱紧追殴打,杜宝华跑回自己车上欲开车离开,李宝柱站在车前,阻止开车,被告人杜宝华开车将李宝柱撞倒后轧在车下,李宝柱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杜宝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杜宝华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杜宝华予以惩处。被告人杜宝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看完以上案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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